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判决计算机程序的著作权行使应受合同限制

2024-02-27    来源: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近日,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审理了一起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权属纠纷案。法院认为,根据《合作合同》的约定,第三人虽然享有客户端程序的著作权,但该权利受到“不得出售或毁损”的限制,故未经H公司许可,将客户端程序赠与F公司的行为属于无权处分,在H公司未予追认,且F公司主观上知道第三人的著作权受到限制的情况下,F公司无法受赠取得客户端程序的著作权,亦无权要求撤销H公司就涉案游戏计算机软件程序进行的著作权登记。在该案中,法院明确了在合同对于知识产权权利的行使存在明确限制的情况下,知识产权权利人违反合同约定进行处分权利的行为构成无权处分,第三人明知知识产权存在合同限制仍然受让权利的,并不发生权利变动的后果。


【风险提示】

(1)在与权利人签订知识产权转让协议时,应当询问权利人是否与第三人之间存在有效合同限制知识产权权利的行使,并要求对方提供关键合同条款。

(2)若权利人与第三人之间存在“未经同意,不得将此代码出售或毁损”的约定,在未经第三人同意的情况下,无法通过购买、受赠与获取相关知识产权。


案例详情请见:上知有声丨计算机程序的著作权行使应受合同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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