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以房抵工程款可以作为付款方式,可以排除执行

2022-12-16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案情概览】

2013年7月24日,贵州省安顺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今旦房开签订了《生活用水管道安装工程施工合同》,蔡方美之夫焦元刚挂靠贵州省安顺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作为实际施工人对今旦房开开发建设的丰景华府进行施工。


2014年7月30日,焦元刚作为结算人与今旦房开对工程款进行了结算,确认今旦房开差欠工程款1158305.24元。经协商,今旦房开以丰景华府A7栋1单元5层2号房屋抵扣欠付焦元刚的工程款。


2015年1月13日,蔡方美与今旦房开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载明该商品房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已经设定抵押,抵押权人为安顺市商业银行。


2013年6月27日,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贵阳办事处与今旦房开、贵州银行安顺分行、安顺商厦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约定贵州银行安顺分行将其对今旦房开及安顺商厦有限责任公司享有的主债权及担保权利转让给长城公司贵阳办事处。2013年6月27日,长城公司与今旦房开、商厦公司签订《抵押合同》约定:今旦房开、安顺商厦有限责任公司将丰景华府商业用房、住宅抵押担保。


2013年6月27日和2013年8月29日,贵州银行安顺分行与今旦房开分别签订《房地产借款合同》、《固定资产借款合同》,共计贷款129000万元。因今旦房开公司未按照前述合同约定支付利息且连续欠息,该笔贷款纳入贵州银行安顺分行的不良资产范围,长城公司贵阳办事处对该两笔债权进行了收购。


2016年5月3日,一审法院在审理长城公司贵阳办事处诉被告今旦房开等金融不良债权转让及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中,裁定冻结或者查封、扣押被告今旦房开、安顺商厦有限责任公司、贵州省安顺市中药厂有限公司、夏羽、阳正威、金礼惠的银行存款或其他财产。并于2016年5月5日查封了今旦房开《在建工程抵押登记证明》的住宅、商业用房及车库。2016年10月17日,一审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的协议进行了确认,协议载明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贵阳办事处享有优先受偿权。后因今旦房开未及时履行义务,长城公司向一审法院申请执行,一审法院作出执行裁定书;2019年4月25日,一审法院又作出《协助执行通知书》,续行查封今旦房开抵押房屋,包括案涉房屋。


蔡方美于2019年6月25日向一审法院提出执行异议,一审法院驳回了蔡方美的异议请求。蔡方美对执行裁定书不服,向一审法院提起本案诉讼。


上诉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蔡方美、一审被告贵州安顺今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裁判要旨】

以房抵工程款可以作为付款方式,(在符合其他要件的前提下)可以排除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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