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定》要点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适用范围:“违法建设”是指: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或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但具备补办规划审批手续条件的。
二、加大处罚力度,进一步规范处罚标准。
1、在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违法建设的处理中“改变建筑平面尺寸、建筑间距、建筑退界、增加层数等实体违法建设,已经销售的,按照销售收入没收收入;未销售的,由房地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按评估价没收收入”。
2、增加增设门卫室、门厅等配套设施或物管用房、社区用房、文化活动中心等等配套设施位置调整的处罚标准。
3、对于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但具备补办规划审批手续的建筑工程,按照违法建设工程造价的5%-10%处以罚款。
4、 2010年9月1日(含9月1日)后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筑项目,实际计容面积超出规划许可计容面积,已经销售的,按销售收入没收收入;未销售的,由房地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按评估价没收收入”。
三、进一步规范违法建设处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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