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概览】
2016年3月,隆昌公司因与城建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向法院起诉,一审法院判决城建公司给付隆昌公司货款528万余元及相应利息。城建公司提出上诉,在上诉期间,双方达成和解协议。
双方达成协议后,城建公司向二审法院申请撤回上诉并按约定于2016年10月14日给付隆昌公司首期款项300万元,隆昌公司按协议约定申请解除了对城建公司财产的保全。后城建公司未按照协议书的约定支付剩余款项,2017年1月隆昌公司申请执行一审判决所确定的债权,并于2017年6月起诉城建公司支付违约金80万元。
城建公司认为,双方在和解协议中约定的违约金数额为80万元,数额过高,显失公平,法院不应适用惩罚性违约金,应考虑隆昌公司的损失情况等综合因素,请求适当减少违约金。
【裁判要旨】
当事人双方就债务清偿达成和解协议,约定解除财产保全措施及违约责任。一方当事人依约申请人民法院解除了保全措施后,另一方当事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不履行和解协议,并在和解协议违约金诉讼中请求减少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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