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权诉讼执行中,因相对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而被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债权人就未实际获得清偿的债权另行向债务人主张权利的,应予支持

2022-12-15    

【案情概览】

2012年1月20日至2013年5月29日期间,大唐公司与百富公司之间共签订采购合同41份,约定百富公司向大唐公司销售镍铁、镍矿、精煤、冶金焦等货物。


自2012年3月15日至2014年1月8日,大唐公司共支付货款18.27亿元,百富公司累计开具发票18.69亿元。大唐公司主张百富公司仅提供了17.15亿元货物,百富公司主张其已按照发票数额足额供货。


2014年11月25日,大唐公司作为原告,以百富公司的债务人万象公司为被告,百富公司为第三人,向宁波中院提起代位权诉讼,宁波中院生效判决书判令万象公司向大唐公司支付款项3636万元。


2016年9月28日,大唐公司对万象公司申请强制执行,但通过强制执行程序并未实现任何债权。2017年3月25日,执行法院作出执行裁定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后大唐公司以百富公司为被告,向山东高院起诉,请求百富公司向其返还宁波中院认定的3636万元货款及利息。


【裁判要旨】

代位权诉讼执行中,因相对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而被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债权人就未实际获得清偿的债权另行向债务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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