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分包人可否基于无效的内部承包协议向实际施工人收取管理费?

2022-12-16    

【案情概览】

 2010年7月15日,杨凯代表八建公司向东太公司支付工程项目保证金400万元。

 2011年2月22日,东太公司与八建公司签订《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八建公司承建东太公司开发的“东太鹭洲住宅小区(一期)B、C栋工程”。


 2011年3月19日,八建公司与陈明签订《建筑工程内部承包协议》,约定由陈明分包前述项目中的C栋土建工程,建筑面积约48510平方米。约定“陈明按所承建工程竣工结算总造价4%向八建公司交付管理费”等内容。

 此后,陈明组织人员施工,完成了C栋工程土建部分的施工,于2013年10月交付东太公司使用,并于2014年1月23日进行了现场验收。


东太公司与八建公司就工程款的支付问题,于2011年12月7日签订《补充协议》,2013年5月13日签订《补充协议(二)》,最终约定东太公司承担逾期付款利息90万元。陈明领取了其中的43.8万。


2015年6月28日,八建公司B、C栋工程项目负责人杨凯与陈明签订《C栋工程结算清单》确定:“在东太鹭洲B、C栋工程中,陈明分包的C栋,工程建筑面积为48518.9平方米,应获得土建工程款比例为58.6275%;八建公司按陈明总工程款4%收取管理费等。


此后,双方未进行核对和最终结算。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八建公司与陈明曾就C栋工程已付款进行对账,陈明已向八建公司支付管理费5万元。案涉工程至一审起诉前未完成竣工备案。


【裁判要旨】

1.陈明与贵州八建签订的《内部承包协议》,因陈明无建筑资质应属无效合同,双方签订的《结算协议书》中有关逾期付款违约责任的约定亦属无效,陈明依据上述无效约定,请求贵州八建承担违约责任,缺乏法律依据。


2. 贵州八建就案涉工程的施工,成立了项目部并委派管理人员对工程施工进行管理并进行工程款的支付及结算等。据此,原审判决基于陈明与贵州八建达成的《C栋工程款结算清单》中关于贵州八建按总工程款的4%收取管理费的约定,在本案工程款中扣减贵州八建按约收取的管理费,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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