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策美求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及其责任人被监管出具警示函

2023-05-11    来源:中基协

违规事实:

深圳市策美求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在从事私募基金业务活动中,存在以下违规情形:

一是虚假宣传睡鲨求真私募证券投资母基金(以下简称睡鲨母基金)设置预警止损线,存在未履行诚实信用义务的情形;

二是未按照睡鲨母基金合同约定如实向投资者披露睡鲨母基金的单位净值。


处罚结果:

上述情形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以下简称《私募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的相关规定。依据《私募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深圳证监局决定对深圳市策美求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解析:

《私募管理办法》第四条和第二十四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和从事私募基金托管业务的机构(以下简称私募基金托管人)管理、运用私募基金财产,从事私募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以下简称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从事私募基金服务活动,应当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私募基金管理人 、私募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如实向投资者披露基金投资 、资产负债 、投资收益分配 、基金承担的费用和业绩报酬 、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情况以及可能影响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其他重大信息,不得隐瞒或者提供虚假信息。


在(2022)京0101民初5520号案例中,法院认为基金管理人未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对基金净值在一定数额期间时及时向投资人进行披露,导致投资人受到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披露基金净值,并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及时向出资人披露有关基金的财务情况、运作情况等。私募基金管理人还应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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