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资企业在英国直接投资可能涉及的国家安全审查调研

2023-01-03  作者:贾圣囡、张驰  

引   言:

自2016年6月23日,英国全民公投决定脱离欧盟起,经过长达5年的谈判,2020年12月底英国与欧盟终于达成以贸易为核心的未来关系协议,至此完成了真正意义上的“脱欧”。而自2016年到脱欧正式完成的五年间,英国政府在与欧盟谈判的同时,也在为保持英国在全球投资领域的吸引力而积极努力,特别是在高科技项目投资领域。就高科技项目而言,恰恰也是中国政府和企业关注的领域。然而,英国并未单独就高科技项目投资颁布法律、法规。因此,本文试以中资企业在英国投资可能涉及的安全审查为对象,出具本调研报告,以期对我国企业在该领域的对英投资方面有所贡献。


报告分三部分:

第一部分,以英国《2002年企业法》规定为基础,对可能受到英国政府特别关注并审查的企业和领域做一阐述,并举例说明;

第二部分,对最新颁布的2021《国家安全投资法》进行解读,针对被列为特别审查目标的予以列明;

第三部分,仅依据个人对英国特别是伦敦政府对科技金融等领域的发展和监管态度做推测性解读。


第一部分: 在《2020年企业法》(2018年修订)Enterprise Act 2002 (2018 Revision)框架下的英国审查标准和案例

2018年6月11日生效的修订对《2002年企业法》第23条所规定的审查标准做出了修改,确保英国政府有足够的权力处理英国国家安全威胁。审查标准修情况如下:

1、降低“营业额标准”,“目标”企业在英国年营业额必须在100万英镑以上(而非过去的7000万英镑);

2、即使只有目标公司的市场份额达到25%或以上,现有“市场份额标准”仍然适用,即不要求收购方和目标公司提供同种类的商品或服务,即使并购并没有导致市场份额增加(只要“相关企业”的市场份额达到25%),仍然满足市场份额标准。


根据新规则,新审查标准仅适用于英国经济如下三个领域的并购交易:

 1、英国现行战略出口管制清单所列的军品和军民两用品(同时用于军用和民用的产品)的开发或生产领域,涵盖拥有可能用于军品和军民两用品开发或生产的相关软件技术或信息的企业;

2、计算机硬件设计和维护领域,涵盖拥有、提供或创造多用途计算机硬件(可能有宽泛解释)功能方面知识产权的企业;

3、在量子技术中使用的或用于提供基于量子技术的服务的产品开发、设计、制造或生产领域,涵盖量子计算或模拟,量子成像、传感、定时或导航,量子通信等。


近年实践案例

正是在这一新的法律制度下,Ligeance Aerospace 对 Northern Aerospace 的购被禁止。2018年6月,2017年4月被中国上市公司Ligeance AerospaceTechnology Co., Ltd.全面收购的空客和波音的英国供应商Gardner Aerospace正式宣布拟收购其在英国市场的竞争对手,北方航天。这笔交易引发了英国政府对英国国家安全潜在威胁的严重担忧,因为这笔交易将导致中国控制与英国国防相关技术密切相关的北方航空。该交易随后被英国竞争管理局停止。


尽管如此,许多并购交易仍有可能在国家安全审查的条件下获得批准。例如,就欣克利角 C 核项目(Hinkley Point C Nuclear Power Station)而言,该项目由中国广核有限公司(CGN)和法国电力公司(EDF)共同投资。该投资协议于2016年9月达成,项目预计2025年竣工。根据投资协议,中广核和法国电力分别持有合资公司33.5%和66.5%的股份。尽管价值 180 亿英镑的欣克利C建设能够创造26,000 个工作岗位,并提供英国 60 年 7% 的电力需求,但其成功的主要原因之一是英国政府可以阻止出售 EDF 的控股权在建设成之前,通过与 EDF 原则上达成的附加协议,一旦 Hinkley 投入运营,英国政府也能够依据该协议干预 EDF 股权的出售。也就是说,英国政府如果可以在外国投资完成后的任何时间节点直接终止项目运营,则投资协议获得成功的可能性较大,但不保证后续运营将不会受到英国政府的干预。


第二部分: 关于2021《国家安全投资法》 National Security and Investment (NSI) Act 2021的理解与适用

NSI 的实质性条款已于2022年1月4日全面生效。这意味着在英国境内国际投资的强制性申报要求将适用于在该日期或之后完成的相关交易。广义而言,一项涉外投资是否触发NSI管辖下的强制申报义务,取决于以下三个关键考虑因素:

1、目标风险

目标的性质(它的作用、用途或可能用于什么),以及它是否位于政府认为更有可能出现风险的经济领域;


2、收购方风险

考虑到可能寻求破坏或威胁英国国家安全的活动部门、技术能力和与实体的联系等特征;


3、控制风险

获得的控制类型和水平以及如何在实践中使用。控制风险将与目标和收购方风险一起评估(在这些风险较低的情况下,所获得的控制水平不太可能导致国家安全风险)。


英国政府已明确表示,问题在于与特定国家的关系而不是该交易涉及到的商业实体的外国国籍或其与外国的关系。特别是,政府已明确表示,国有企业、主权财富基金或其他外国政府附属实体不被认为天生就更有可能构成国家安全风险,特别是在它们具有运营独立性并追求长期投资战略的情况下。


在实践中,对于来自英国的投资者而言,NSI 制度本质上可能会产生较小的影响:并且起到的威慑作用较小。然而,英国政府已表示,交易不涉及外国投资者这一事实并不一定会排除其被要求审查,或者,如果交易构成“应予申报的收购”则实际上需要强制申报。这也就意味着即便某一特定交易以股份代持等方式在表面上排除外国投资者也有可能触发英国政府的国安审查程序。此外,在特定交易的背景下,实践中该交易一般不会出现国家安全问题,该申报义务也适用。在接受投资者强制性申报后,英国Secretary of State必须在3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批准该项交易。强制申报义务不适用于所有交易,它仅适用于“需申报的收购”,即在英国17个特定行业(见下表),如果:

1、收购方在实体中持有的股份或投票权的百分比增加并超过 25%、50% 或 75% 的门槛(例如,将持股比例从 25% 增加到 40%将触发强制申报,而从 26% 增加到49% 则不会触发之);或者

2、收购目标实体的表决权(无论是单独还是与收购方持有的其他表决权合计)使收购方能够确保或阻止任何类别的管理该实体事务的决议通过。

17个特定领域如下:


image.png


第三部分:对近年来,英国投资环境的个人观察

从中资公司在欧洲的投资项目布局观察,英国一直作为中资公司在欧洲投资的首选地区,而且,英国凭借其与欧洲、英联邦国家、非洲及中东地区的长期历史渊源,一直被视为通往欧洲乃至世界其他地区的重要门户。此外,英国法律体系的完善和司法判决的确定性作为英国投资的优势,从一定程度上,为投资企业在英国的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虽然,在英国脱欧后,原在英国设立总部的国外公司存在大量迁出的情形,但这些变动主要是基于欧陆国家与英国关系变化而引起的结果,就英国投资大环境而言,英国政府反而更需要并更欢迎外来投资。


从金融科技投资角度观察,英国伦敦作为世界金融中心,在金融科技方面的创新一直属于世界领先水平,自2017年伦敦已经成为全球最大的金融科技中心。在伦敦辖区内,伦敦市长在能力范围内,对创新金融科技产品方面的投资予以很大的重视,因此,伦敦的监管环境有助于滋养创新金融科技产品发端及发展。由于金融科技公司往往会寻求新资金、或者乐于与带来价值增加的合作伙伴协作,因此英国特别是伦敦在这一领域存在大量投资机会。


从科技及高端制造业角度考虑,英国现有超过100,000家软件公司,在数据中心建设、云计算领域具有较强的创新精神,在尖端的工程设计方面也处于世界领先水平。


上述两方面投资领域有助于中国企业在英投资后取得国际领先水平,但如前第一、第二部分的调查说明,特别是针对特定领域的投资要注意监管要求,设计出可行的投资框架。


注:本文由本所律师贾圣囡博士与苏格兰格拉斯哥大学法律系讲师张弛博士共同撰写!上述调研报告仅供参考,不应视为针对某一特定项目出具的法律意见!


返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