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时期下家庭教育工作应当如何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解读

2022-12-20  作者:陈炼  

2021年10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下称“家庭教育促进法”)。家庭教育促进法已于2022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围绕教育实施主体出台的第一部法律,明确了家庭教育的概念、内容和方法,从立法总则、家庭责任、国家支持、社会协同、法律责任等方面对家庭教育的责任与义务进行了立法界定与保护,为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和全面发展提供了最大限度的法治保障,体现了中华传统文化“家是最小国,国是千万家”的家国情怀。


一、家庭教育促进法出台的背景

 (一)新时期家庭结构与关系发生变化

当今中国的家庭结构与关系的状态实际上处于传统与现代的张力之中,一方面以儒学为理论基础的传统家庭伦理观和根深蒂固的礼仪规范仍是处理代际关系乃至夫妻关系的行为准则;另一方面西方的平等主义、自由主义观念冲蚀着个人对于家庭的固有认知。而且随着信息技术和网络的发展,公众通过互联网、手机平台可以轻易地接触到自己所想了解到的信息。而在这个“人人都有麦克风”的时代,各种信息发布主体质量参差不齐、信息真假难辨、精神导向与内涵的价值取向是否正确都影响着受众的人生观与价值观。传统的家庭关系也受互联网各种思潮的影响,不再是纯粹的“父父、子子”的关系,“兄友弟恭”的思维模式也逐渐被打破。当下更强调精神的独立,每个人都是自由独立的个体。在许多家庭中,父母子女的关系更倾向于朋友、可交流者的角色。因此在家庭关系中,一方面个体在维系内部家庭关系上花费的时间精力变少,更专注于家庭外社会关系网络的建构与维护。另一方面血缘和亲情等传统因素又是个人应对不可预知风险的依靠,由此形成了独立自主而又紧密相联的家庭关系。

 

(二)党和国家对家风家教提出更高要求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围绕注重家庭、注重家教、注重家风建设发表了一系列重要论述。十九届六中全会强调,要将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与中国精神的时代精华相结合。家庭建设是个人幸福、国家发展、民族进步和社会和谐的重要基点,而家庭教育是家庭精神内核的具体体现。对于优良家风的提倡,在全社会形成用良好家教家风涵育道德品行的氛围,使得社会风气不断净化。而优良家风的形成离不开良好的家庭教育,只有科学、崇德、明礼的家庭教育方式才能成为厚植优良家风的沃土。

 

(三)人口出生率的持续下降

人口出生率持续下降,会引发“人口老龄化”、“独生子女养老”、“失独”、“男女比例失衡”、“劳动力不足,社会负担加重”等经济和社会性的问题。这需要倒逼国家增强人口质量、提升公民素质,来保证经济新常态下因“人口红利”远去后经济社会的中高速平稳发展。同样对于每个家庭,赡养老人、扶养配偶的成本与压力由于出生率的下降以及经济新形势的变化将会不断增大。这对教育体系与方式的改革提出新要求,家庭教育、终身教育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成为当下改革动力的重要来源,更是实现“人才红利”的重要抓手。

 

(四)“双减”政策下产生教育需求的新格局

2021年7月23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意见》要求“完善家校社协同机制”,“密切家校沟通,创新协同方式,推进协同育人共同体建设”,对家校协同育人,重建学校教育和家庭教育关系提出了新要求。

贯彻落实“双减”文件精神,就必须从根本上改变“家庭只是学生课堂的延伸”“家长只是学校老师助理”的状况,以立法的形式彰显家庭教育重要地位和作用,将家庭教育从学校教育附庸地位解放出来,真正实现学校教育和家庭教育相互配合,在孩子教育中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严管校外培训机构提升学校教学质量,都有助于推进“双减”政策,但从某种意义上讲,家庭教育才是真正让“双减”政策落地的关键。

 

(五)涉未成年人问题普遍化、复杂化

随着经济与社会的快速发展,未成年人成长遇到的问题更加普遍与突出,形式也多种多样。很多问题的产生并非只是家庭因素,如何做好家庭教育对于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来所是极大的挑战。而且,随着社会竞争压力的增大,有些家长也往往更更注重个人事业的发展与经济效益而忽视了对子女的教育与培养,在履职尽责方面做得不够,这需要法律方面的规制使家长更好地承担家庭教育职责。

 

二、家庭教育促进法主要内容的解读

(一)定义家长在家庭教育中的角色地位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树立家庭是第一个课堂、家长是第一任老师的责任意识,承担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应当注重家庭建设,树立传承优良家风,营造良好的家庭环境,用正确思想、方法和行为教育未成年人养成良好思想、品行和习惯。家长应当与中小学校、幼儿园、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社区密切配合,积极参加其提供的公益性家庭教育指导和实践活动,共同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应当合理安排未成年人学习、休息、娱乐和体育锻炼的时间,避免加重未成年人学习负担,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

 

(二)确立国家机构、政府部门的职能

国家有关部门应当制定和完善家庭教育指导的相关指引政策与服务监督管理规范,组织建立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专业队伍,确定家庭教育指导机构。教育行政部门、妇联、婚姻登记机构和收养登记机构、儿童福利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应当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提供家庭教育指导。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群团组织、社会组织应当开展家风建设活动,重视家庭教育的开展与考评。

 

(三)建立家庭教育社会协同机制

居、村两委会应当设置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站点。中小学校、幼儿园应当开展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工作,指导家长开展家庭教育。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早期教育服务机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在各自职能范围内提供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公共文化服务机构和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应当承担公益性家庭教育宣传、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和实践活动并开发相关公共文化服务产品。

 

(四)明确各方家庭教育的法律责任

居、村委会,妇联,未成年人监护人所在单位,中小学校、幼儿园应当承担起监督家庭教育的义务与责任。公检法在办案过程中发现涉未成年人权益侵害或犯罪行为,应当训诫其父母或监护人,督促其接收家庭教育指导。家庭教育指导机构、中小学校、幼儿园、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早期教育服务机构违反本法规定的应当限期整改并予以处罚。

 

三、家庭教育促进法实施面临的困境

(一)当下社会转型期的诸多矛盾阻碍家庭教育促进法的实施

1.社会压力增大与家庭教育时间需求的矛盾

由于疫情与国际形势等复杂原因,当今社会处于经济增速下行、多方矛盾交织的新常态转型期。新时期承担起家庭教育义务的父母及其他监护人主要以80、90后为主。而他们逐渐步入30岁、40岁的中年,在单位、企业也承担起越来越重要的工作。同时随着老一辈的父母的退休与结婚生子的年龄到来,这些人又慢慢成为家庭的主要经济来源与支柱。所以,无论在内在外,这一代未成年人的父母监护人的压力与繁忙程度都是最大的。同时,由于社会与经济的转型发展对人才与效率提出更高的要求,工作中“内卷”严重,加班、“996”已成为职场人的常态。加之新时代男性女性较为普遍的有着经济独立的思想。这必然导致父母监护人需要花更多的时间在工作赚钱上以满足家庭的物质与文化基本需求,挤占教育子女的时间。


根据调研了解,现在二线城市大部分家庭的未成年子女尤其是十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的陪伴与抚养基本上是由爷爷奶奶外婆外公等上一辈退休老人来承担,而父母等法定监护人只会在加班结束后与孩子进行时间不多的相处,其发挥的教育作用相对有限。因此,父母监护人如何在与未成年人子女极为有限的真正相处时间内履行实施家庭教育的义务已成为家庭教育促进法实施亟待解决的重要命题。

 

2.“双减”政策初衷与执行效果之间的矛盾

2021年党和国家出台的“双减”政策主要目的就是规范校外培训机构盈利性的乱象,减轻学生的课业负担,促进学生身心全面发展。同时“双减”政策的施行也是为下半年家庭教育促进法的颁布做铺垫,先将学生从繁重的课内与课外压力中解脱出来,再以立法的形式发挥家庭教育的作用,增加学生和家长的幸福感、获得感,从而促进家庭和谐与未成年子女身心健康。然而根据走访调查,该立法目的并未能完全实现。


首先,校外培训机构在知悉“双减”政策后纷纷变更工商登记信息,统一改登记为“非营利性法人”,其经营服务范围也相应修改为“非学科类培训”。但是,这些行为本质上是换汤不换药。当下校外培训机构市场中除了几家知名的全国性培训机构外,绝大多数培训机构呈个体性、地域性、临时性的特征。出资人设立培训机构、雇佣老师开展培训经营与管理活动的目的是出于逐利心理而非做公益慈善事业,即使披着“公益性”的外皮,其经营目的也是营利为本的。其次,我国目前教育体制并出现重大变革,应试教育仍有其存在的合理性,“中考”、“高考”制度仍将在今后相当一段时间内存在。需求决定市场,在家长与学生的普遍需求存在的情况下,部分培训机构“挂羊头卖狗肉”,其开办的课程名义上为“非学科类培训内容”,打着“开发智力”、“培养兴趣”的旗号,实际上还是原来的课程,与考试科目内容实际挂钩甚至完全为考试提供对应的培训服务。除了学科类培训从地上转为地下之外,教师私开辅导班的情况在当下教考大环境下更为严重。家长没时间辅导孩子,又找不到可靠的对点的校外培训机构,就把孩子送到学校的老师家去培训。据了解,南京市某名牌高中主课老师在“双减”政策实施后每节课40分钟收费高达800元,逢年过节家长还需要送礼品卡进行“慰劳”。这类现象并非个例,相对无疑增加了家庭的经济负担。甚至不少开始并无心将子女送到老师家培训的家长,看到别的家长作出相关行为,不想让孩子输在起跑线上,本着“再穷不能穷教育”的思想,也被动加入补习大军。


这样一来,子女的时间不是在学校里就是在校外培训机构或老师家,而父母家长则要更辛苦地为子女赚取各种培训班的相关费用,对子女的陪伴关心与爱护必然相应减少,家庭教育更加无法开展。

 

3.未成年人保护需求的迫切性与家庭问题复杂化之间的矛盾

随着社会的发展,家庭功能不断弱化,“耕读传家”的日子一去不复返。一方面,都市化的发展让人们从大院平房搬入了小区楼房,居住模式从传统的“家族聚居”型向仅有直系亲属共同居住或父母子女同住型的小家庭形式转变。在家庭中只能接触到父母与爷爷奶奶、外公外婆的未成年人三观的树立将直接受父母与更为强势的直系长辈影响,相对之前在大家庭中成长的孩子的性格,可能会导致偏激与片面。另一方面,网络与智能手机等设备的普及让未成年人更早地接触到社会,互联网上形形色色的信息会直接影响孩子三观的形成,不良信息会诱引未成年人实施不良行为甚至走上犯罪道路。同时,现在的网络新型犯罪层出不穷,未成年人的心思相对单纯,容易成为犯罪行为的对象。儿童虐待、少女性交易、逃家、中途辍学、校园霸凌、帮派、吸毒网络成瘾、性侵等比例持续上升。因此,当下对于未成年人保护应当是全方位的,也应当做到更加细致呵护。


而事实情况是,父母对于未成年子女的教育方式与成效并未比上代更加优秀。社会与科技的发展给家庭带来的不仅仅是丰厚的物质条件与便利的生活,失业、外遇、酗酒、毒品、离婚这样的问题在部分家庭中不断困扰着作为教育者的父母,也给子女的成长带来不良影响。由于人口结构的老龄化,家庭照顾负荷也可能成为部分人的家庭问题。同时,隔代教养、溺爱(外)孙子女的情况在当下较为普遍。中国教育学会家庭教育专业委员会曾经进行过中国城市家庭教养中的祖辈参与问题调查,结果显示,有近八成的家庭是祖辈参与教养的。[3]应该承认,隔代养育有经验丰富、时间充裕、情感亲近等优势,但也有观念相对落后、方法相对陈旧、边界难以把握、容易过度溺爱等缺点。

 

(二)家庭教育促进法在执行过程中产生的问题

1.家长角色定位与职责履行偏差

“宠子未有不骄,骄子未有不败。”科学的教育观和教育方法是孩子成长成才的基础。家庭教育促进法要求“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树立家庭是第一个课堂、家长是第一任老师的责任意识,承担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用正确思想、方法和行为教育未成年人养成良好思想、品行和习惯”。而家庭教育促进法实施以来,中国家长的教育意识不断增强,但仍有很多家长不太懂得什么才是正确的家庭教育,家庭教育还处于一种“自发”的状态,缺乏专业指导。


统计数据显示,大部分家庭的亲子交流都存在问题。一些家长以“都是为你好”的名义向子女强行灌输自己的意志,要求子女无条件听从自己的指令,而忽视孩子自身的想法;逃避和青少年进行深入交流,不关心或漠视,形成一种冷暴力,最终导致家庭中的矛盾和冲突。[4]青少年正处于思维能力和创造力极度活跃的青春期,喜欢结交同辈群体,向往自由和独立,思想观念较为前卫,天性追随潮流。而家长大多受传统文化影响较为深刻,对于青少年在同辈中普遍正常的思想行为可能认为是异常与叛逆,出现思维上的分歧与观念上的分歧。同时,大多数孩子认为自己犯错时,家长大多采用“唠叨”、“说教”的方式说服教育,并表示没有真正地理解和信任自己的想法与行为。家长站在一种经验传授和道德制约的角度,青少年却持着自由至上与追求真我的态度,如果家长的引导性和规范性角色被过度发挥,长此以往亲子关系必然会产生隔阂。

 

2.学校对于家庭教育的指导经验不足

学校作为孩子的第一课堂,在对学生的教育与帮助方面应当是最专业的机构,也应当是最了解孩子的。“双减”之下,学校家庭教育指导的地位和作用日益凸显,但当前学校家庭教育指导总体还处于“粗放”状态:组织管理不规范、指导目标升学化、指导内容零散不成体系、指导方式忽视家长与学生切实需求、指导水平专业化程度低。


据调查了解,目前学校的家庭教育指导往往是教师的“一言堂”,并不能增加教师和家长之间有效的互动与交流。此外,学校的各种家庭教育指导组织也是“名存实亡”,学校只是按要求成立了家委会,开展过次数比较有限的活动,家长学校甚至都没有建立。再者,学校提供的家庭教育指导内容与家长的真实需要不能做到平衡。家庭教育指导沟通的内容主要还是针对学习问题,缺乏实效性、比较片面、针对性不强,存在重智轻德、重知轻能的倾向。[5]同时,学校开展的指导活动大多以集体指导为主,多以班级为单位的家长会和专题讲座,向家长们进行单方面的知识灌输,并没有启发家长自己解决问题。家长与学校老师缺少深入交流的机会,很难向教师学习科学的教育理念。

 

3.家庭教育指导机构专业性较差

家庭教育促进法第28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和需要,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确定家庭教育指导机构。”但是却未明确家庭教育指导机构的设立准入机制。目前的家庭教育指导机构基本上是2022年新挂牌成立的专门机构,尚处于起步和探索阶段,其服务内容、人员配置、经营运行模式并不成熟,在家庭教育服务的开展上也缺乏统一规范与专业性指导。


家庭教育指导机构应是规范的、专业的、公益的服务机构。当下,家庭教育指导乱象杂生,很多机构打着家庭教育指导的名义,以营利为目的,高收费提供“家庭教育培训”课程、变相售卖“家庭教育指导师”的培训证书。家庭教育缺少严谨的框架体系,从事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的人缺乏专业性,在管理上不够规范,自身缺乏培训和相当的业务素养,匆忙上岗去培训他人,必然达不到家庭教育指导的效果。

 

四、新形势下各方履行家庭教育义务的相关建议

 栗战书委员长在家庭教育促进法实施座谈会上强调,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注重家庭家教家风建设的重要论述,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推动家庭教育促进法的宣传普及和贯彻实施,为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增进家庭幸福和社会和谐作出应有贡献。而家庭教育促进法的顺利实施,其精神内涵的贯彻落实、其立法目的的最终实现需要靠每一个家庭、每一座学校以及政府部门与教育组织的协同努力。

 

(一)父母家长应当找准角色定位,做好家庭教育的“排头兵”

家庭教育促进法的出台与实施,对父母家长的角色与职责提出了更高要求,要求家长应当担负起家庭教育的使命与责任。家庭教育促进法第48条规定,“...发现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拒绝、怠于履行家庭教育责任,或者非法阻碍其他监护人实施家庭教育的,应当予以批评教育、劝诫制止,必要时督促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第49条规定,公检法机关“发现未成年人存在严重不良行为或者实施犯罪行为,或者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正确实施家庭教育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根据情况对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予以训诫,并可以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第53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在家庭教育过程中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的”应依法追究相关主体责任。据此,承担家庭教育职责,做一名合格的家庭教育者,是每位父母和监护人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


最好的家庭教育莫过于“父亲是榜样,母亲有温度”。父母与子女骨肉相连、朝夕相处,是孩子言传身教的示范,必须履行好监护职责与启蒙教育职责。基于此,包括父母在内的家长都应该扛起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加快思想破冰,实现“四个转变”:一是从重物质抚养向重精神抚养转变;二是从重智力提升向重品德涵养转变;三是从重才艺兴趣向重审美培育转变;四是从重学业监督向平等交流转变。


这就要求父母:

1.正面引导

父母是子女人生路上的启蒙者和引导者,在孩子成长过程中,父母应对孩子的身心发展特点和接受能力有明确认知,因材施教,采取科学的方法对青少年进行知识、道德、技能等方面的引导,使青少年对生活和相关事物形成正确的认识。


2.率先垂范

父母养成良好的学习习惯能够给青少年树立良好的榜样,努力自律的父母会形成正面引导,子女会在不自觉中模仿与学习;生活上,夫妻和睦、勤恳劳作能够提供一个温馨的家庭环境,对青少年身心健康发展起到积极作用;感情上,相敬如宾、举案齐眉能够让青少年对爱情充满期待,使青少年形成一种正确的婚恋观。


3.科学教育

青少年阶段是子女价值观与世界观的形成期,这一阶段形成的观念会对青少年的人生起到指导性作用。家长对子女进行适合其生理与心理特点的家庭教育,共同面对各种困难,提升未成年人应对外界冲突的能力,是帮助青少年形成正确三观的重要途径。同时应当远离溺爱,培养子女健全的人格、独立的生活能力与良好的学习习惯。


4.积极支持

家长在子女成长过程中扮演支持者的角色主要分为两个方面。一方面,子女遇到问题和困难时,父母不应讥讽、训斥或放弃,应多给予支持和鼓励,让青少年找回信心,继续前进。另一方面,家长应加强家校联系,与老师多沟通交流,关心子女学习生活状况,主动配合学校的教学管理工作。

 

(二)学校、幼儿园应当加强家庭教育指导工作的培训与指导,做好家庭教育的“粘合剂”

家庭教育促进法要求,学校应当提供家庭教育指导服务,还需要监督父母或其他监督人履行家庭教育义务的情况。根据家庭教育促进法第51条规定:“...中小学校...违反本法规定,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家庭教育指导服务职责的,由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分。”这就敦促学校依法履行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与监督职责。


中小学校在家庭教育促进工作中的法定职责包括五个方面:

一是纳入学校管理,将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纳入学校日常工作和教师培训计划,建立学校的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管理机制;

二是开展指导服务,通过建立家长学校等方式构建长效运行的家庭教育指导服务机制,督促家长参加学习;

三是拓展家庭教育资源,满足家长的学习需求,促进家校共育;

四是强化校社协同,根据教育行政部门的指导,为家庭教育服务站点提供专业支持,共筑覆盖城乡的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体系;

五是重点关注与专门引导,在未成年学生严重违规违纪的情形下加强管教,告知家长,并提供有针对性的家庭教育指导服务。


1.保证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工作的常态化与规范化

为有效地履行家庭教育指导服务职责,学校应当立足于时代需求、社会需求、家长需求,明确家庭教育指导的定位和重点,统筹推进课程、师资、途径、制度等方面的建设,构建科学长效的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工作体系,促进学校家庭教育指导走向常态化、规范化。首先应当明确学校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工作的主管部门和人员,对接各级各类承担家庭教育指导服务职能的部门机构,统筹规划并有效协调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工作。学校要将家庭教育指导作为学校工作的重要任务,纳入学校工作计划,保证家庭教育指导的常态化。同时,确保家庭教育指导主题鲜明、目的明确、内容丰富、方式多样、成效凸显。可以通过家访、咨询、答疑等方式,适时组织特殊学生、个别学生的家庭教育指导。还可以通过讲座、读书会、亲子活动等形式多样的指导服务,传播科学的教育理念,提升家长的家庭教育能力。学校要可以以家长学校建设为主要载体,从指导人员、指导内容、组织管理、指导效果评估等方面,强化学校家庭教育指导的规范性。学校应当推进协同育人共同体建设,使学校单向指导转变为学校与家庭双向互动,更好地发挥家校协同育人的作用。

 

2.促进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的专业化

建设一支人员稳定、专业水平高的指导队伍是学校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工作的基础。指导队伍建设建议主要由教育理论功底好、家庭教育经验丰富的教师,以及具有成功家庭教育经验的家长组成。一方面,学校需要在教师招聘中重视教师的家庭教育专业课程学习和实践经验,增强具有家庭教育专业能力的新生力量。另一方面,学校应当将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全面纳入教师专业发展支持系统中进行整体规划,组织安排家庭教育理论学习,促进家庭教育指导经验的交流,鼓励申报与开展家庭教育指导的教科研项目,将家庭教育指导工作开展情况纳入教师评价考核体系中。


学校家庭教育指导要以教育部等九部门颁布的《全国家庭教育指导大纲(修订)》为依据,以亲职子职教育、亲子关系教育、家庭教育理念与技能教育、生活指导教育为基本方向,形成科学化、系统化、规范化、相对稳定的家庭教育指导内容体系。同时,还要结合学校实际建立家庭教育通识指导、拓展指导和个性化指导,以满足不同家庭教育的需求。科学有效的家庭教育指导必须是实践取向的指导,要聚焦并服务于家庭真实、鲜活的教育实践,让家长在体验、质疑、反思、行动中,掌握家庭教育理论与策略,解决家庭教育问题,提升家庭教育能力。因此,学校要积极克服灌输式的家庭教育指导方式,多采用案例指导、问题指导、体验参与指导等方式,引导家长盘活经验、改造经验,能具体运用到每个个体家庭教育工作开展中。

 

3.加强家校之间在家庭教育领域的沟通与合作

学校作为家校社协同育人机制中的重要主体,应当主动构建深入平等的家校社合作伙伴关系,以系统思维认识学生发展并整体协同各方力量,促进学生全面个性发展。一方面,学校应当从服务学生成长的角度正确认识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的法定职责,协同各方力量,提供切合实际的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为家长优化家庭教育赋能。另一方面,学校要大力提升自身教育教学质量,为家长恰当实施家庭教育减少顾虑并提供引领。高质量学校教育要求减轻学生校内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以克服教育功利化、短视化弊端,有效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和全面发展。学校应该认识到校内教育教学质量的实质提升是真正减轻家长教育顾虑和学生课外培训负担的关键,积极优化教学管理,加强教学研究,促进教师学习,提升课堂效率,改进作业设计,以符合学生学习规律的科学教育促进学生健康全面成长。

 

(三) 家庭教育指导机构应当完善自身建设,做好家庭教育的“助推器”

家庭教育促进法中首次规定了家庭教育指导机构的产生方式、性质、职能与法律责任,这也是“家庭教育指导机构”这一名词在国家立法中首次出现。家庭教育促进法第29条规定:“家庭教育指导机构应当及时向有需求的家庭提供服务。对于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履行家庭教育责任存在一定困难的家庭,家庭教育指导机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与相关部门协作配合,提供有针对性的服务”;第51条规定:“家庭教育指导机构...违反本法规定,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家庭教育指导服务职责的,由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分”。由此看出,法律对于家庭教育指导机构的定位是专业的指导者,要求其在家庭教育工作上能起到引领、扶持、推动的作用。而作为家庭教育指导机构也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充分发挥自身主观能动性,做好指导与服务工作。

 

1.坚持家庭教育指导机构的非营利性本色

我国多部校外教育政策中都对校外教育的营利性进行了限制。如中办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意见》中提出,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不得开展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性创收。《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中也将校外各类培训机构的性质限制为非营利性。如果家庭教育指导机构的设立是为了营利赚钱,就极有可能“变味”,成为投机者牟利的机遇,也达不到家庭教育指导机构设立的目的。

 

2.提高家庭教育指导机构服务质量

家庭教育指导机构应当结合自身的特色与优势,打造适合家长的指导服务活动。首先可以按照儿童不同年龄阶段的不同特点,编纂不同的家长教育大纲与素材,内容应当包括家庭教育新理念的宣传,家庭教育策略方法,心理疏导方式等,引导家长不断更新观念,掌握新知识和新技能。其次要兼具针对性的特点,在课程设置中加入多角度案例分析的课程,解决不同需求的家长的困惑。同时,家庭教育指导课程应跟随实际需要的变化不断更新知识。课程的开设还应注重科研实践,在调研实践中锤炼科学的家庭教育指导方式,提高学习培训的效果。


教育指导服务机构需要进一步增加校外活动的吸引力,提升校外活动的体验性。指导者需要通过功能、资源、内容等整合的工作模式,借助校外教学渗透、活动引导、集体养成等具体途径,开展校外教育阵地的家庭教育指导服务。[8]家庭教育指导机构可以充分利用自身整合资源的能力、体验活动的优势、每周与家长面对面的交流互动的机会,不断进行跟踪与反馈,分阶段、分类别进行指导,为家庭教育提供更专业、更有针对性、更有质量的家庭教育指导服务。

 

3.善用“互联网+家庭教育”开拓家庭教育指导服务新局面

随着社会信息化的程度不断提高,网络教育技术也逐渐兴起,家庭教育信息资源的开发和利用受到人们的普遍关注,以互联网平台为依托的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由于其自身的自主性和开放性,提高了服务对象的参与度。我们应当看到网络平台在便携的教育信息流通、降低供给成本等方面的优势,供给方应当努力推动互联网在家庭教育指导方面的应用,宣传引导,使其能真正发挥服务家庭教育的效力。有条件的家庭教育指导机构可以建设“网上家长学校”、“公益微课堂”等公益网络平台,将网络的自主学习功能、家长学校的指导功能、社区互动功能等进行整合并通过网络平台进行优化,并开展心得交流等活动,形成线上线下相结合的家庭教育指导服务模式,推进家庭教育服务。

 

习近平总书记说,“孩子们从牙牙学语起就开始接受家教,有什么样的家教,就有什么样的人。”家庭教育不仅是关乎未成年人终身发展和家庭幸福安宁的私人领域的“家事”,更是关乎国家发展、民族进步、社会和谐稳定的“国事”,家庭教育的成败好坏直接影响子女的未来,进而影响国家的发展与民族的未来。然而家庭教育工作任重而道远,非一夕之功,需要家庭、国家、学校与社会的共同努力。我们能做的就是不断探索,踔厉奋发,笃行不怠,赓续前行,奋楫争先,下好、下活家庭教育这盘棋,为培养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贡献应有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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