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才推荐服务合同(猎头合同)审核要点

2022-12-19  作者:张迪、但静玲、吴启航  

一、主体资质

1. 企业:企业在签订猎头服务合同时,应当考虑所要猎寻人才未来的具体工作单位。对于集团公司或关联方较多的公司来说,应当选择一个适宜的签订主体,或在合同中约定本服务合同所服务的公司范围。如果签订主体只是想为自身猎寻人才,或与母公司、子公司、董监高任职公司等部分关联方无人才共享上的规章制度,那么签订主体应当为享受服务利益的公司,或在其他条款中排除部分或全部关联方。尤其是,有的猎头服务合同会设置服务的排他性条款,此时则更加应当注意合同覆盖范围的适当性。当然,在具体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如果集团公司确实通过猎头公司为下属公司招聘了人才,法院也会依据相关证据认可该服务内容并支付服务费。在海盐融创乐园有限公司与四川艾泰商务咨询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2022)京民申1861号)案件中,海盐公司主张艾泰咨询公司推荐的候选人未与海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且该候选人入职海盐公司的关联公司与海盐公司无关,故海盐公司不予支付艾泰咨询公司服务费。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结合双方所签合同、履行情况及在案证据,并综合海盐公司认可案涉合同中约定的接收通知的地址为山水文园集团旗下公司的地址;案涉合同签订时,海盐公司系属于山水文园集团,二者存在关联关系;案涉推荐候选人已与山水文园集团相关公司建立劳动关系等情形,认定艾泰咨询公司已经履行案涉合同,海盐公司应支付服务费。


2. 猎头公司:签订服务合同时,企业应当确认实际签署合同并提供服务的猎头公司主体资质,并通过工商信息检索确认猎头公司的名称、地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信息一致。此外,还可以通过查询猎头公司的涉诉情况,以了解猎头公司的服务质量,并在审核合同时注意该猎头公司过往发生争议的条款。笔者团队在为客户审查服务合同时,检索到某猎头公司已存在60余起诉讼案件,且签署合同主体为新成立几个月的新公司,资质信用等存疑,遂及时告知并提示客户潜在法律风险,客户即取消了与该公司的合作,避免了潜在的纠纷。


二、服务内容 

1.候选人标准:

如果企业在签订合同之时对候选人已有确定的标准,即可以在签订主合同的同时与对方清晰约定候选人标准。这主要是为了避免双方在后续的口头或书面沟通中,对候选人标准理解不一致的情形,也有助于猎头公司尽快开展工作。如果在签订主合同时企业尚不能确定标准,后续沟通中应采取书面的方式告知对方候选人的标准,并尽量避免文字上的模糊性。


2. 核心条款:

(1)猎头公司应当积极履约,企业可以要求猎头公司在一定期限内提供不少于一定数量符合要求的候选人信息。如果猎头公司怠于履约或提供候选人信息不符合要求,企业有权解除合同。

(2)猎头公司应当确保候选人简历等信息的准确性和真实性。如果候选人信息出现不真实的情况,企业应当享有要求猎头公司承担返还服务费、重新提供候选人、赔偿损失等责任的权利。

(3)猎头公司应当承诺,在候选人被企业正式录用后,猎头公司在一定时间内不再猎取;同时企业也可要求猎头公司不得猎取其现有在职人员。

(4)猎头公司应当对服务期间获取的公司组织架构、岗位薪资等信息承担保密义务。3. 沟通方式:双方应当约定清晰、一致的沟通方式。如果合同中约定了邮件、微信、QQ等沟通方式,尽量写上明确的邮箱、微信或QQ账号。沟通关键事项时,应当采用书面的交流方式并及时保留沟通记录。


三、服务费用 

1. 服务费计算:企业可根据拟招聘的岗位性质及自身的薪酬制度确定适宜的服务费基数标准。如针对固定薪酬的岗位和薪酬主要为业务提成的岗位,则可能需要适用不同的服务费基数标准,如可以按第一年实际收入计算。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岗位级别较高的候选人在满足特定条件时可能会享有股票、期权、分红等财产利益,应当明确该部分不确定的财产利益是否作为猎头服务费用的基数。在前述基数确定后,应该考量猎头收费的比例是否是合理的市场价格。另,服务费用的税费通常可要求由猎头公司承担。


2. 支付条件:通常,猎头合同中的支付条件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候选人“开始工作”时,支付首笔费用,第二阶段是候选人工作满一定时间,委托人支付剩余服务费。从企业角度,建议将“开始工作”的定义进行明确约定。对于管理比较完善的企业,会在办理入职手续前对候选人的各项信息开展审核工作,资料齐全后方可办理入职;但特殊情况下,也可能存在先入职后补交资料的做法,这时就应当特别注意潜在的法律风险,并持续督促猎头公司和候选人及时提交相关资料。关于第二阶段中的工作满一定时间,该时间建议至少不短于试用期或服务保证期。在济南埃摩森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山东佳怡国际汽车物流有限公司行纪合同纠纷((2022)鲁14民终30号)案件中,埃摩森公司与佳怡公司签订的《埃摩森猎头服务合同》第5.2条约定:“候选人上岗之日起五日内,甲方应向乙方支付80%服务费;候选人保证期结束当日,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剩余20%服务费。”合同第7.2条约定:“上岗指候选人已至甲方报到,或已办理入职手续,或已开始接受甲方培训,或已开始为甲方工作,或以其他形式被甲方聘用,候选人满足前述情形之一即为上岗。”在一审、二审中,埃摩森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推荐的候选人张海涛曾入职过佳怡公司或其关联公司,最终法院驳回了埃摩森公司要求佳怡公司支付服务费及违约金的请求。3. 不付费情形:猎头合同中应当明确约定,如果企业在猎头公司提供信息之前已经自行或者通过其他渠道获取候选人信息,则无需向其支付服务费;不过这种情况下,企业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时间或合理时间内及时告知猎头公司,并提供必要的材料佐证。


四、服务保证

1.保证期:从企业角度,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当候选人在保证期内离职、不满足企业要求等情形下,猎头公司应当为企业免费重新寻找替补候选人。保证期限建议不短于试用期。这里还可以进一步约定,如果候选人在保证期内离职的,但企业已自行或通过其他渠道确定该职位的候选人,猎头公司应当同意免费为企业其他职位寻找候选人。如果候选人的离职原因可归责于猎头公司,则企业有权要求猎头公司继续寻找补充人员,或选择解除合同并要求猎头公司返还已收服务费的本息、承担赔偿责任。


2.服务保证的例外情形: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候选人离职是由于企业自身的责任,如未按约定支付薪酬、经营方针变化或者经营状况变化导致裁员、严重逾期支付服务费(在服务费条件已满足的前提下)等,猎头公司不承担保证责任是合理的。在上海聚仕人才咨询有限公司、山东正中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行纪合同纠纷((2021)鲁0102民初7837号)案件中,根据《聚仕猎头服务合同》第1.2条的约定,山东正中公司应于上海聚仕公司推荐人才通过试用期后的7日内支付剩余50%的服务费。上海聚仕公司推荐的马某的试用期自2021年1月11日起至2021年5月10日。上海聚仕公司主张马某于2021年5月18日离职并解除劳动关系已超过试用期,但是马某于2021年5月7日被免去安全服务事业部经理职务,于试用期的最后一日(即2021年5月10日)在微信聊天中做出要辞职的答复,并于2021年5月13日申请办理离职手续。因此,法院认为马某在试用期内被免除职务并主动提出离职,应视为其并未通过试用期考核,山东正中公司第二次付款的条件并未成就,上海聚仕公司主张山东正中公司支付服务费及违约金,无事实和合同依据。


五、合同的解除与争议解决条款

1.合同解除:建议特别约定当猎头公司不积极履约、或其推荐候选人提供了不真实的信息等情形时,企业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且该解除期限不受保证期限的限制。

2. 争议解决条款:如果猎头公司所在地与企业不一致的,可主张选择企业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返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