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地民商事判决(相互强制执行)条例》将在香港特区正式实施

2024-02-02    来源:广州仲裁委员会

近日,香港特别行政区(简称香港特区)律政司司长于宪报中指定 《內地民商事判决(相互强制执行)条例》(简称《执行条例》) 于2024年1月29日正式实施,香港特区高等法院首席法官根据《执行条例》第35条订立的《內地民商事判决(相互强制执行)规则》亦将于同日起实施。这标志着《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将在香港特区正式生效。《执行条例》主要内容如下:


▲就在香港执行内地民商事判决而言,《执行条例》采取了“登记机制”内地民商事判决债权人可通过单方面向香港特区原讼法庭(简称原讼法庭)提出申请,以登记判决或判决的任何部分。登记申请提出后,相同各方之间在香港已经提起的法律程序即须中止,并视登记是否作废而由法院决定恢复或终止该法律程序。登记申请待决时或已登记后,内地判决程序一方不得就同一诉由在香港提起法律程序。已登记后,内地民商事判决可如原讼法庭原先作出的判决一样被强制执行。

 

▲内地判决被定义为“ 内地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或缴付令,但不包括就临时措施作出的裁定 ”,而适用的“ 内地民商事判决 ” 包含在内地根据民商事性质法律程序或刑事性质法律程序中附带“一方就补偿或损害赔偿支付款项 ”的判决。

 

▲在确认仲裁协议效力和撤销仲裁裁决的法律程序中所作的内地判决被排除适用。就承认和执行仲裁裁决而言,仲裁地不在内地的内地判决也被排除适用。

 

▲对于已经登记的判决,《执行条例》允许被执行人向原讼法庭提出申请,请求将判决登记作废。此等申请须在原讼法庭指明的期限内作出。若原讼法庭没有指明期限,则申请应在登记通知书送达的14天内提出。


相关全文请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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