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办函〔2023〕115号,自2023年11月3日起实施。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实施近十年来,一定程度上起到了改善公共服务、拉动有效投资的作用,但在实践中也出现了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指导意见》共四个部分18条,从准确把握新机制的总体要求、规范推进建设实施、切实加强运营监管、加大政策保障力度等方面,对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新机制作了系统规范,确保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规范发展、阳光运行。最大程度鼓励民营企业参与,是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新机制的一个重点。
《指导意见》明确,将聚焦使用者付费项目,明确收费渠道和方式,项目经营收入能够覆盖建设投资和运营成本、具备一定投资回报,不因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额外新增地方财政未来支出责任。主要有几大亮点:
(1)新机制将特许经营期限延长至40年。投资规模大、回报周期长的项目还可以适当延长,允许在项目建设期依法依规接受政府投资支持,明确通过加强管理、降低成本、提升效率、积极创新等获得的额外收益主要归特许经营者所有,这些都有助于提升民间资本参与使用者付费项目的积极性。
(2)关系国计民生、公共属性较强的项目,民营企业股权占比原则上不低于35%。《指导意见》制定了《支持民营企业参与的特许经营新建(含改扩建)项目清单(2023年版)》。市场化程度较高、公共属性较弱的项目,应由民营企业独资或控股;关系国计民生、公共属性较强的项目,民营企业股权占比原则上不低于35%;少数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属性强且具有自然垄断属性的项目,应积极创造条件、支持民营企业参与。此外,《指导意见》明确,对清单所列领域以外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也应积极鼓励民营企业参与。
(3)制作了《支持民营企业参与的特许经营新建(含改扩建)项目清单》,根据不同项目确定民企企业参与程度,包括:一、应由民营企业独资或控股的项目;二、民营企业股权占比原则上不低于35%的项目;三、积极创造条件、支持民营企业参与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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