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陆公司诉毅都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

2022-12-29    

【基本案情】

2020 年11月28日,海陆公司受委托将7个40 尺冷藏集装箱的冻大马哈鱼货物装载于“MARTINIQUE”轮,自俄罗斯东方港运往中国大连港。海陆公司签发电放记名提单,载明收货人和通知方为毅都公司。货物于 2020年12月5日运抵大连港。12月15日,主管部门在对货物堆场例行检测中,发现4例新冠病毒无症状感染者,主管部门要求就地立即封存冷链货物。2021年2月9日,毅都公司对上述集装箱货物申请报关。3月10日,7个集装箱货物经核酸检测和病毒消杀后被海关放行,但海陆公司未予放货。4月6日,毅都公司通过向 法院申请海事强制令取得7个集装箱货物。4月7日,7 个集装箱货物取得进口冷链货物消毒结果报告单。4月8日,毅都公司向海陆公司返还7个集装箱空箱。 4月19日,海陆公司起诉,请求毅都公司支付货物滞留大连港期间的滞箱费 1421676 元。法院认为,海陆公司与毅都公司之间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关系合法有效,毅都公司作为收货人对超期使用集装箱构成违约。因超期系疫情防控措施和毅都公司迟延报关二者竞合所致,基于双方的举证情况,对滞箱费予以调整,判决毅都公司向海陆公司支付滞箱费 755379 元。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一审判决已生效。同期同类并作出相近判决结果的案件中,有2件上诉,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均判决维持一审判决。 


【典型意义】

2019 年底以来,突然爆发的新冠肺炎疫情波及全球,不仅对正常的社会生活造成巨大威胁,且对国际进出口贸易产生重大影响,带来了广泛的次生危害。 因目的港常态化及应急疫情防控措施,加之部分收货人或货运代理企业风险意识不强,未能及时报关,导致货物通关速度缓慢,收货人未能在集装箱免费用箱期内还箱,航运公司与收货人之间发生诸多滞箱费纠纷。本案为典型的涉疫滞箱费纠纷,裁判结果对同类型案件具有借鉴意义:一是准确认定集装箱超期使用的原因。12月15 日发现疫情至海关放行的时间段内集装箱的超期使用与对冷链货物采取的应急疫情防控措施有关,是导致集装箱超期使用的主要原因,但毅都公司于货物到港两个月后进行海关申报,也导致集装箱在一定时期超期使用,系次要原因。二是在疫情防控常态化的背景下,对不可抗力作为免责事由进行严格审查。 新冠肺炎疫情出现于 2019 年底,之后相关部门已对疫情采取常态化防控措施。 毅都公司作为冷链货物进出口业务的经营者,应当清楚疫情防控措施可能对其交付和接收货物产生的影响。疫情于12月15日集中爆发,虽有突发性却并非不可预见。相关部门已采取应急防控措施,故毅都公司不能援引不可抗力作为免责事由。三是是否调整滞箱费及调整幅度,应结合个案情况区别对待。本案依据公平原则,适度适用了惩罚性费率计算滞箱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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