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24修正)共八章109条,对不动产登记的一般规定、不动产登记簿、登记程序、不动产权利登记、其他登记、不动产登记资料的查询、保护和利用、法律责任、附则等方面做出了详细规定。该细则的制定旨在规范不动产登记行为,细化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方便人民群众办理不动产登记,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
具体修改内容如下:
(一)增加在线申请不动产登记有关条款:在第九条第三款明确“通过互联网在线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当通过符合国家规定的身份认证系统进行实名认证。申请人提交电子材料的,不再提交纸质材料”。
(二)对境外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不动产登记有关规定作出修改完善:将第十二条第四款修改为“境外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处分不动产登记的,其授权委托书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认证或者公证;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有不同规定的,适用该国际条约的规定,但我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三)明确电子不动产登记证书证明的法律效力:将第二十条第一款修改为“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根据不动产登记簿,填写并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电子证书证明与纸质证书证明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四))压缩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灭失补办时间:将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修改为“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灭失,不动产权利人申请补发的,由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其门户网站上刊发不动产权利人的遗失、灭失声明后,即予以补发”。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全文详见: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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