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修正)》

2024-04-23    来源:威科先行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中明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23年9月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修正)》中的修改要点如下:

(一)重点修改“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编

1、背景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的决策部署,本次民事诉讼法修改在全面总结涉外民商事审判实践经验基础上,重点对民事诉讼法中“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一编的内容进行了修改完善。


2、内容

( 1 )修改管辖的相关规定,进一步扩大我国法院对涉外民事案件的管辖权;

( 2 )顺应国际趋势,增加平行诉讼的一般规定、不方便法院原则等相关条款;

( 3 )进一步修改涉外送达的相关规定,着力解决涉外案件“送达难”问题,提升送达效率,切实维护涉外案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 4 )完善涉外民事案件司法协助制度,增设域外调查取证相关规定;

( 5 )完善外国法院生效判决、裁定承认与执行的基本规则。


(二)重点新增“指定遗产管理人案件”节

1、背景

为与民法典规定的遗产管理人制度保持衔接,回应司法实践需求,本次民事诉讼法修改,在第十五章“特别程序”中增加规定了“指定遗产管理人案件”一节。


2、内容

对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的管辖法院、人民法院判决指定遗产管理人的原则、遗产管理人存在特殊情形下的处理等作出规定,从而为此类案件的审理提供明确的程序指引,增强了规则的可操作性,有利于遗产管理人制度功能的充分发挥。


(三)更为全面地规制虚假诉讼问题

1、背景

现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对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形成的虚假诉讼的法律后果作了明确。即,“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从司法实践的情况看,现在会存在两种情形:

( 1 )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形成的虚假诉讼

( 2 )当事人单方捏造民事案件基本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企图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对于第二种情形,同样需要对此加以规制,以实现民事诉讼领域对于虚假诉讼更为全面的规范。总之,虚假诉讼扰乱司法秩序,损害司法公信力和司法权威,需要从立法上进行严格规制。


2、内容

对于单方捏造民事案件基本事实形成的虚假诉讼,明确其应与当事人恶意串通形成的虚假诉讼适用同样的法律规则,即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全国人大微信公众号,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民法室负责人黄薇答记者问)

(四)着力解决涉外民事的送达难题


1、背景

在涉外民事案件审判实践中,送达一直是制约审判效率提升的关键因素。本次民事诉讼法修改,着力解决这一涉外民事审判的痛点难点问题,在全面总结涉外案件送达审判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做出了改进和完善。


2、内容

本次修改,对涉外送达方式作了如下完善:

( 1 )针对实践中有的诉讼代理人通过在授权委托书中载明“不包括接收司法文书”以逃避送达的情形,删除原法中诉讼代理人必须“有权代其接受送达”的限定,明确只要是受送达人在本案中委托的诉讼代理人,都应接受送达。

( 2 )增加向受送达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立的独资企业送达的规定,同时删除分支机构接受送达须“有权接受送达”的限定。

( 3 )增加受送达人为外国人、无国籍人,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担任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且与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共同被告的,向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送达的规定。

( 4 )增加受送达人为外国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向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送达的规定。

( 5 )增加以受送达人同意的其他方式送达的规定,但是受送达人所在国法律禁止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修正)》全文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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