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国际仲裁院华南庭审中心 ”未经批准设立,应当认定选定的仲裁机构为“北海国际仲裁院 ”

2024-02-02    来源:广州仲裁委员会

(2023)粤01民特963号一案中,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简称法院)作出判决。在该案中,申请人以约定的仲裁机构不存在为由申请法院确认仲裁条款无效。法院认为,虽“北海国际仲裁院华南庭审中心 ” 未经广州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但上述仲裁条款约定的“北海国际仲裁院 ”这一仲裁机构名称具体明确,应当认定双方选定的仲裁机构为“北海国际仲裁院 ”。故法院裁定驳回申请人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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