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与杨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卖方违约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买方能否主张双倍返还定金

2024-08-14    

【基本案情】

2024年3月17日,张某某(乙方)与杨某(甲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杨某将位于简阳市的房屋出售给张某某。合同约定签订合同时乙方先向甲方支付购房定金5万元整。若甲方中途反悔合同,甲方应立即退还乙方已交定金,并赔偿乙方已交定金等额的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当日,张某某向杨某支付定金5万元。


2024年3月14日,杨某表示不卖房子了。后三方因继续履行合同及违约赔偿事项进行磋商无果。杨某向张某某微信转账5万元,转账说明:退购房定金。张某某要求杨某按照合同约定要赔付双倍定金一共10万元,双方就是否应当支付5万元违约赔偿协商无果,引发此诉。张某某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

1、请求依法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

2、请求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双倍返还购房定金100000元(诉讼中变更为支付剩余50000元定金)

 

【裁判观点】

法院认为,张某某与杨静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属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张某某按照合同约定向杨静支付定金5万元。杨静表示不愿意再出售该房屋并退还定金,已经以其言行作出了不愿意继续履约的意思表示,构成违约。后续双方未就继续履行合同达成一致意见。故双方虽未就解除合同的法律后果达成一致意见,但可以认定双方已经协商一致解除合同。


杨某在接受张某某方支付的购房定金后反悔表示不再出卖房屋,其行为已经构成违约并导致合同解除。在双方的合同中既约定了定金也约定了违约金,张某某自愿选择适用定金罚则要求杨某双倍返还定金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杨某在2024年4月14日已向张某某退还定金5万元。张某某在庭审中对此确认并自愿变更诉求为要求杨静支付剩余5万元定金,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判决:一、确认张某某与杨某2024年3月13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于2024年3月16日解除;二、杨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张某某返还定金50,000元。

 

【焦点解析】

本案焦点在于是否应当双倍返还定金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规定“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在本案中,双方的合同中既约定了定金也约定了违约金,在被告存在违约行为导致原合同解除的,原告有权自由选择适用违约金条款,或者定金条款。


在很多情况下,当事人可能会面临选择主张违约金还是双倍定金的问题。双倍定金主要是基于定金罚则,即收受定金的一方违约时要双倍返还定金。其优势在于简单明确,具有较强的惩罚性和担保性,能有效促使对方履行合同。违约金则相对灵活,可以根据双方的约定和实际情况确定具体数额或计算方式。它可以更精准地反映因违约可能导致的损失。但需要注意的是,通常不能同时主张违约金和双倍定金,只能择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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