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自2024年8月22日起施行

2024-10-14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解释》共19条,对保护普通消费者维权、退款和返还食品药品、代购人责任、小作坊责任、标签说明书瑕疵认定、惩罚性赔偿责任竞合、生产经营假药劣药责任、惩罚性赔偿金基数认定、规制反复索赔、惩治违法索赔等作出规定,主要内容包括:

(一)对普通消费者原则上应以实际支付价款作为计算惩罚性赔偿金的基数

(二)确立退款和返还食品药品规则

(三)规定职业代购人应当依法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四)规定小作坊等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的条件

(五)进一步明确食品安全标准与惩罚性赔偿责任的关系

(六)规定标签、说明书瑕疵认定规则

(七)细化和完善药品惩罚性赔偿规则

(八)规定不同惩罚性赔偿责任的适用规则

(九)规制恶意高额索赔

(十)依法打击违法索赔


《解释》全文详见:关于审理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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