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6日,国家药监局网站公布《出口药品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9月10日。
《规定》共六章四十二条,明确基本要求、按出口证明类文件管理的情形、不按出口证明类文件管理的情形、监督管理等方面内容。《规定》明确出口药品应当严格按照药品GMP、进口国(地区)注册批准的处方、生产工艺、质量标准组织生产;尚未在进口国(地区)获批上市的拟出口药品,应当按照明确的处方、生产工艺、质量标准组织生产。
《征求意见稿》全文详见: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公开征求《出口药品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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