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共成都市委办公厅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三个做优做强重点片区建设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成委厅〔2023〕25号)和《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优化空间结构促进城市绿色低碳发展行动方案〉、〈成都市优化空间结构促进城市绿色低碳发展政策措施〉的通知》(成办发〔2022〕37号)有关规定,为更好地支持不动产权利人利用存量非住宅性空闲房屋发展新产业、新业态、新商业,制定如下实施细则。
本细则主要适用于在不变更土地权证上的用途和使用权人的情况下,通过对存量非住宅性空闲房屋建筑内部实施改造建设、节能改造、增配设施、改变功能,以用于从事文化创意、教育养老、体育健身、旅游休闲、新消费场景等新产业、新业态、新商业的行为。存量非住宅性空闲房屋是指在市域范围内,建成五年且闲置一年以上的老旧厂房、办公建筑、商业楼宇、商品市场等非住宅用途的房屋。
《细则》全文详见:《关于利用存量非住宅性空闲房屋发展新产业新业态新商业相关政策的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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