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住建局印发《关于进一步明确建筑业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宜的通知》

2024-10-15    来源: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通知》明确了建筑业企业资质延续需要满足的条件:企业净资产、企业主要人员、技术装备需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规定的相应资质标准要求。企业按照有关资质管理规定及资质标准有关要求提交资质延续申请,对材料真实性、合法性作出承诺,对承诺内容负责且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同时明确,在申请企业资质证书延续时,若资质证书中存在未进行换证的资质项,企业仍选择资质证书延续申请,则视为企业自动放弃对应的未换领资质资质项。例如:企业的资质证书有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模板脚手架专业承包不分等级,在未办理该本证书换领的情况下选择进行延续,该项延续业务核准后,未换领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自动失效。若企业没有放弃的资质项,建议先办理资质换证,再申请资质延续。


另针对建筑业企业申请资质延续如何考核企业主要人员的社会保险也作出了解答: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建市〔2015〕20号),企业在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延续时,采用人员的社会保险必须仅由申报企业或申报企业的分公司名义缴纳。由上级公司、子公司、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等其他单位缴纳或个人缴纳社会保险的人员不作为有效人员认定。根据《实施意见》中附件2“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材料清单”要求,提交“企业主要人员申报前3个月的社会保险证明”。


《通知》全文详见: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建筑业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宜的通知

返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