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某与甲商业管理公司等四家公司劳动合同纠纷调解案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法院+司法局+工会”联动化解劳动合同纠纷

2025-10-13    来源:多元解纷案例库

【关键词】

民事 劳动合同纠纷 混同用工 解除劳动合同 辞退赔偿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法院+司法局+工会”联动化解


【基本案情】 

苏某于2018年10月入职某置业公司从事招商工作,此后多次被公司调动至甲商业管理公司、乙商业管理公司等其他关联公司工作,工作地点和工作内容均未发生变化,累计工作时长为5年5个月,期间苏某社保由该三家关联公司混同缴纳,但其钉钉打卡及聊天记录则显示一直在某投资集团公司工作。2024年3月,最后一家公司即乙商业管理公司向苏某发送《工作地点调动通知书》,苏某拒绝调动,并继续在原工作地点打卡上班。后该公司下发《通知函》,辞退了苏某。苏某于2024年4月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请求乙商业管理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及工资,其它三家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处理方式方法】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收到苏某仲裁申请后,考虑到案情复杂,涉及跨区域的四家公司,且其中两家公司为房地产相关企业。四家公司完全否认其为关联公司,认为不存在混同用工情况,双方矛盾十分尖锐,如不能妥善解决,将对两地营商、用工环境造成不利影响。为此,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邀请法院、司法局、工会等部门联动开展以下调处工作: 一是组建调解团队,梳理争议焦点。法院指派经验丰富的特邀调解员参与调解,并安排法官跟案指导调解;司法局为劳动者提供法律援助,指派一名律师参与调解;工会则充分发挥“娘家人”优势,安排职工代表参与调解。在正式调解前,调解团队召开调解预备会,梳理争议焦点为劳动关系解除是否合法、混同用工的认定及赔偿金额计算问题。二是深入了解案情,夯实调解基础。调解团队立即分工配合,由司法局指派援助律师与相关部门沟通、侧面收集苏某的意见,全面掌握苏某的真实诉求。特邀调解员及指导法官前往案涉四家公司详细了解事件的来龙去脉、各方责任及实际情况,督促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初步查明乙商业管理公司是以苏某考核不合格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但未能提供与岗位相关的培训记录或合理的调岗安排,指导法官向其释明劳动者考核不合格的情形不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情形,用人单位以此为由作出解除决定,属于违法解除,应当支付经济赔偿金。且苏某与某置业公司、甲商业管理公司、乙商业管理公司均签订劳动合同,形成劳动关系,苏某在该三家公司工作期间的办公系统、办公地点和工作内容存在重叠情况,符合混同用工形式,公司仍需按实际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赔偿金,乙商业管理公司也向指导法官阐述目前公司的生存困境。工会职工代表与仲裁员多次耐心倾听苏某诉求,在充分理解基础上,适时进行政策解读和思想引导,帮助其厘清思路,协助核算经济补偿数额,以专业和真诚成功赢得苏某信任,为后续调解工作顺利开展打下基础。三是多方联动化解。基于前期了解情况,调解团队共同商讨确定以兼顾劳动者权益保护、保护企业良性发展的调解方案。在前期“背对背”调解及电话调解过程中,双方对于补偿金额分歧较大,且四家公司负责人一直未能出面,导致调解一度陷入僵局。经过调解员反复沟通释明,弥合双方分歧,双方的调解金额逐渐接近。之后,通过劳动监察部门协调,四家公司负责人同意到场开展“面对面”调解。调解过程中,指导法官向四家公司详细释明相关法律规定,告知在混同用工的情形下,某置业公司、甲商业管理公司应与乙商业管理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某投资集团公司与苏某无劳动关系,则无需承担责任;法律援助律师从公司角度分析仲裁裁决可能会对公司产生的不利影响,引导公司配合调解;工会则从维护职工权益和企业和谐劳动关系的角度出发,在耐心安抚苏某情绪,引导其合理合法表达诉求的同时,主动与公司沟通,积极引导公司正视并妥善回应劳动者诉求。历时四个多月,经过八次调解,最终,各方当事人就工资及赔偿数额达成一致,赔偿金由三家公司根据苏某在本单位工作年限、工作成绩共同承担。四是督促履行。调解协议签订后,调解团队一方面及时跟踪回访督促四家公司主动履行,同时根据本次调解中发现的共性问题,向相关部门提出劳动权益保护建议,促推源头预防此类纠纷再次发生。


【处理结果】

各方达成调解协议,三公司共同向苏某支付赔偿金及工资合计102000元,其中某置业公司支付40000元,甲商业管理公司支付40000元,乙商业管理公司支付22000元。


【解纷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 年修正)第48条、第87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 的解释 (一) 》(法释〔2020〕26 号 )第46条


【解纷要旨】

本案系企业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引发的劳动争议,涉及连续用工、混同用工以及社保混同缴纳等问题,法律关系复杂,企业方主体较多,如“一裁了之”,不利于实质化解纠纷。本案中,劳动仲裁委收到仲裁申请后,邀请法院、司法局、工会联动化解,由劳动仲裁委发挥专业优势,司法局用好法律援助资源,工会发挥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娘家人”作用,法院则发挥指导调解职能,联合加强释法明理,形成解纷合力。调解过程中,同时兼顾劳动者权益保护、企业可持续经营和营商环境优化,在法律框架内形成最优方案,促推纠纷实质化解,既有力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有效保障企业正常运营和良好发展,助力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


推荐部门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化解单位(调解组织)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安庆市大观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大观区劳动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安庆市大观区司法局、 安庆市大观区总工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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