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社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管理办法》由人社部第49号令发布,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
1)受理和接收方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通过12333或者其他服务电话、传真、信函、网络、现场等渠道接收举报事项。
2)举报范围(即社保违法违规行为)包括:
A、以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手段虚构社会保险参保条件、违规补缴的;
B、伪造、变造有关证件、档案、材料,骗取社会保险基金的;
C、组织或者协助他人以伪造、变造档案、材料等手段骗取参保补缴、提前退休资格或者违规申领社会保险待遇的;
D、个人丧失社会保险待遇享受资格后,本人或者相关受益人不按规定履行告知义务、隐瞒事实违规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
E、其他欺诈骗取、套取或者挪用贪占社会保险基金的情形。
3)办理和处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本办法办理举报事项以及作出行政处理、行政处罚决定。
4)归档和报告: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报告上一年度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管理情况。
5)保障与奖励: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受到保护,举报事项经查证属实,为社会保险基金挽回或者减少重大损失的,应当按照规定对实名举报人予以奖励。
《管理办法》全文详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Copyright 泰和泰律师事务所 蜀ICP备09019152号-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