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库编号:D2025-161-1-186-442
【关键词】
民事 劳动合同纠纷 集体欠薪 综治中心 多方联动化解
【基本案情】
陈某等十余人在某服饰公司从事制衣工作。因某服饰公司经营不善导致亏损,企业经营陷入困境,也未支付陈某等工人薪酬。双方就薪酬问题产生纠纷,陈某等十余名工人到综治中心寻求帮助。
【处理方式方法】
综治中心受理后,考虑到涉及人数较多,且涉及追索劳动报酬、劳务报酬多种法律关系,企业无法正常经营等多重因素,征得当事人同意后,综治中心分流至陈某等工人所在乡镇人民调解组织进行先行调解,并协调法院、公安、人社、信访等部门共同开展调处工作。法院指派法官先对案件涉及的法律关系、责任承担主体等方面进行了指导,让调解员明确双方的法律关系及诉求,并查明企业性质,从而进一步确定责任承担,为后续调解打好基础。调解过程中,考量到部分工人已达法定退休年龄,与某服饰公司系劳务关系;部分工人与该公司系劳动关系等复杂因素,公安、人社、信访等部门分工协作,分别开展沟通工作。由信访部门疏导安抚陈某等人情绪,公安、人社等部门约谈某服饰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某了解实际情况。经充分了解, 陈某等人主要诉求是请求尽快给付报酬;而吴某表示对陈某等人在某服饰公司工作事实没有异议,但目前公司因亏损陷入经营困境,暂时无力支付。调解员经梳理,认为主要焦点为:一是双方对主张薪酬有无异议;二是在公司经营困难情况下,如何保障陈某等人合法权益。结合上述情况,调解员有针对性开展调解工作。对于陈某等主张的薪酬,调解员从双方实际工作时间、工作内容等确定了薪酬数额,并当即让某服饰公司进行确认。同时,调解员通过人社等部门了解到,某服饰公司系法定代表人吴某为股东的一人公司。该公司现因经营陷入困境,吴某也无法举证证明自身财产与公司财产相独立。经沟通释明后,吴某自愿为某服饰公司欠陈某等工人的薪酬承担连带责任。为进一步保障陈某等人报酬得到有效兑付,调解员帮助吴某梳理了某服饰公司和自身的对外债权,通过支持吴某催要对外债权,促推及时兑现陈某等工人的报酬。
【处理结果】
陈某等人与某服饰公司达成调解协议,吴某自愿为某服饰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按照确定的报酬数额进行分期支付。
【解纷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 469 条、第 577 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 年修订)第23条第3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3条、第4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 的解释(一)》(法释〔2020〕26号)第15条、第32条
【解纷要旨】
本案系因企业经营陷入困境引发的集体欠薪纠纷,在化解此类纠纷时,要注重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尽快得到实现。本案中,综治中心牵头统筹相关单位,发挥各职能部门作用,并及时分流给调解员开展调解。法院则发挥指导调解职能,以法律释明的方式给予调解指导,促使调解员进一步明确双方争议焦点,形成调解方案,提高纠纷化解效率。调解过程中,针对面临经营困境的企业,调解员一方面通过了解企业性质,并考虑一人公司实际,引导公司股东吴某主动承担支付薪酬的连带责任;另一方面,帮助企业和股东梳理对外债权,最终及时兑现工人薪酬,切实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
推荐部门
扬中市人民法院
化解单位(调解组织)
扬中市八桥镇人民调解委员会 扬中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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