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工伤保险业务规程》的通知

2025-10-16    来源: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工伤保险业务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工伤保险业务经办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社会保险经办条例》《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及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全省各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劳动能力鉴定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税务机关、工伤保险服务协议机构(包括医疗机构、康复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工伤预防项目实施单位)等办理工伤保险业务的活动。

本规程所指业务包括参保缴费、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伤医疗(康复)和辅助器具配置、工伤保险待遇审核、工伤保险基金支出、工伤预防、稽核内控与监督管理等内容。


第三条 我省工伤保险基金实行省级统筹。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收统支管理、基金预算和财务管理、省储备金及各市原累计结余基金处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全省各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劳动能力鉴定机构、经办机构、税务机关办理职责范围内的工伤保险业务时,应采用线上与线下相结合的方式提供优质便捷服务,其中线下网点包括各级经办机构网点、政府政务服务中心、镇(街)、村(居)基层公共服务平台以及社银合作的银行网点。

全省各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劳动能力鉴定机构、经办机构应依托省集中式社会保险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省信息系统)办理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伤待遇审核支付等业务,实现工伤保险一体化管理和业务数据省级集中管理。


第五条 全面推动风控措施进系统,合理设置政策性和逻辑性校验规则,业务全环节全流程实行数据比对和联网核查。在业务办理过程中开展与公安、民政、卫健、医保、税务、司法等部门数据信息的比对核验。


第二章 参保缴费

第一节 缴费登记

第六条 用人单位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工伤保险缴费登记。

用人单位缴费登记信息发生变更的,应于信息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信息变更。


第七条 用人单位应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其职工办理工伤保险参保缴费手续。

用人单位用工情况发生变化的,可通过税务机关网上或实体服务窗口申报增减变化情况。

用人单位人员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信息变更。


第八条 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以及按照《关于单位从业的灵活就业劳动者等特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的办法》的劳动者参加工伤保险的,所需提供资料和业务办理流程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主管税务机关应对是否符合非全日制、特定人员单项参加工伤保险的资格进行审核。非全日制参保的,采取线下申报方式,用人单位应提供非全日制劳动合同证明材料;对线上办理单位从业的灵活就业劳动者等特定人员参保的,经核查发现有疑点的,指引用人单位根据不同参保类别提交相关资料进行线下申报:

(一)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包括已享受和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人员)的,提供身份证件;

(二)已享受一级至四级工伤伤残津贴或病残津贴人员的,提供已享受相关待遇凭证;

(三)实习学生(包括签订三方实习协议或自行联系实习单位的实习学生和从业单位使用的勤工助学学生、未建立劳动关系的学生学徒等)的,提供相关实习协议、学生学籍信息等材料;

(四)单位见习人员的,提供见习协议;

(五)在家政服务机构从业的家政服务人员的,提供家政服务协议;

(六)新业态从业人员的,提供通过互联网平台注册,互联网营销师或者提供网约车、外卖、配送等劳务的资质材料;

(七)基层快递网点的从业人员的,提供基层快递网点营业资格、快递人员注册资质、是否签署劳动协议等材料;

(八)依托交通运输公司开展运输业务的运营车辆司机和乘务人员的,提供运输协议合同等材料;

(九)村(社区)从业人员的,提供村(社区)党组织书记、副书记、委员,村(居)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等以及有关工作人员的任免文件等材料;

(十)志愿者的,提供按规定注册的志愿服务者资质材料、志愿服务团体材料。

对不符合参保缴费资格的,采取不予办理、清退工伤保险费等方式处理。


第九条 建筑施工、交通运输等企业,对相对固定的职工,应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对不能按用人单位参保的、建设项目所使用的职工,特别是施工建设一线务工人员,按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

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所需提供资料和业务办理流程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


广东省工伤保险业务规程》全文详见: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工伤保险业务规程》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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