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3日,深圳前海管理局网站公布《关于公开征求<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支持港澳医疗机构集聚发展办法(修订稿)>意见的公告》,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公告发布之日起30天(含)内。《办法》修订后共五章二十七条,增加条款为:“外商投资者在前海合作区按国家规定以独资或合资方式设立综合或专科医院(不含并购公立医院)或者通过收购、并购、租赁等方式依法取得所有权并运营现有非公立医疗机构以及台湾服务提供者在前海合作区按规定以独资方式设立的医院,参照本办法执行。”在原第六条基础上补充:“鼓励港澳医疗机构购在前海合作区购置或租赁商办物业、工业厂房等物业作为本机构办医场地。”
《修订稿》详见:深圳市前海管理局关于公开征求《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支持港澳医疗机构集聚发展办法(修订稿)》意见的公告 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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