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0年1月20日,某造船公司与某海洋工程公司签订吊装合同,约定:某海洋工程公司为某造船公司提供浮吊船及作业人员进行水上吊装作业,某海洋工程公司有权根据海况和气象等其他现场作业情况来决定是否进行吊装作业。之后双方签订补充协议,将原合同作业时间变更。7月24日,某造船公司、某海洋工程公司与某造船公司长岛公司共同签订了转让协议,约定:某造船公司将上述合同项下的责任、义务、权利、费用、风险等整体转交给某造船公司长岛公司。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三方当事人经常通过各自代表以微信方式对接合同项目,合同履行计划发生多次变更。合同履行完毕后,因发生费用争议,某海洋工程公司于2022年5月起诉至大连海事法院,请求判令某造船公司长岛公司支付超期使用浮吊船费、保全费及利息约4000万元;某造船公司长岛公司反诉,请求判令某海洋工程公司赔偿拖轮费、停泊费等损失约800万元。
【案件结果】
经法院多次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均申请撤诉,法院裁定准许。
【典型意义】
在新冠疫情影响的大背景下,优化营商环境、促进企业健康平稳发展,是法院服务保障辽宁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使命之一。大连海事法院充分运用以调解纷的方式,把“人人都是营商环境、案案都是试金石”理念落实到审判工作的各环节,圆满解决纠纷,助力企业间长期合作、互利共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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