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细则》主要适用于在不变更土地权证上的用途和使用权人的情况下,通过对存量非住宅性空闲房屋建筑内部实施改造建设、节能改造、增配设施、改变功能,以用于从事文化创意、教育养老、体育健身、旅游休闲、新消费场景等新产业、新业态、新商业的行为。存量非住宅性空闲房屋是指在市域范围内,建成五年且闲置一年以上的老旧厂房、办公建筑、商业楼宇、商品市场等非住宅用途的房屋。不动产权利人利用存量非住宅性空闲房屋发展新产业、新业态、新商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改造活动符合安全、环保要求,改造后房屋结构安全、建筑防火达标、质量合格;改造后过渡期内土地权证上的用途和使用权人不作变更,不收取土地用途价差;改造后的宗地和建筑须用于从事《新产业新业态新商业模式统计分类(2018)》中明确的五类活动,即:互联网与现代信息技术服务、现代技术服务与创新创业服务、现代生产性服务活动、新型生活性服务活动、现代综合管理活动等新产业、新业态、新商业。老旧厂房原则上须用于从事互联网与现代信息技术服务、现代技术服务与创新创业服务、现代生产性服务活动。在实施流程方面,将采取编制改造方案→审查改造方案→改造利用的实施三大步骤。
同时,《实施细则》提出,改造申请人在收到区(市)县城市更新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批复意见后,应及时到相关职能部门按程序办理相关手续,并在1年内按照批复意见开始实施改造工作,超过1年仍未开始实施的,批复意见自动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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