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广告监管工作指南
一、为进一步规范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医疗广告监管工作,维护医疗广告市场秩序,促进医疗行业健康有序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以下简称《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南。
二、除依法设立的医疗机构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或者委托他人发布医疗广告。
三、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处医疗广告违法案件,应当综合研判医疗广告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做到过罚相当。
四、未经广告审查发布医疗广告,但广告内容仅限于医疗机构第一名称、地址、所有制形式、医疗机构类别、诊疗科目、床位数、接诊时间、联系电话,且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备案)事项一致,可以依据《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对相关当事人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备案)事项不符,且会对消费者、患者就医选择造成实质性误导的,依据《广告法》有关规定,对相关当事人进行查处。
广告中宣传的医疗机构名称与医疗机构第一名称不一致,且涉嫌仿冒有一定影响的医院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查处。
五、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文件有效期届满后,未停止发布或者再次发布医疗广告,且医疗广告与广告审查证明文件、医疗机构实际情况一致的,可以依据《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对相关当事人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六、医疗广告内容与核准的广告成品样件内容不完全一致,且仅存在下列情形的,一般不认定为“与经审查的医疗广告样件内容不符”:
(一)调整了广告背景颜色;
(二)改变了广告字体或者颜色;
(三)调整了广告图片长宽比;
(四)减少了广告内容,且不会造成误解;
(五)增加或者更改了医疗机构的联系电话、地址、官方网站网址,且真实无误。
……
互联网平台企业未履行前款规定的核验义务,为依法设立的医疗机构以外的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发布的医疗广告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的,依据《广告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对互联网平台企业进行查处;情节严重的,依法停止或者提请有关部门停止互联网平台企业相关业务。
《工作指南》全文详见: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医疗广告监管工作指南》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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