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实务问答(2024年第3期)

2024-05-17    

Q:解除购房合同后开发商破产,购房人是否享有购房款债权的优先受偿权?

A:如在开发商破产前,买卖合同被解除的,购房人享有的是购房款返还请求权,其请求权未对应特定的房屋,购房者不享有的购房款部分债权的优先受偿权;

       

如破产后,在房屋不能交付且无实际交付可能的情况下,商品房买卖合同被解除后,商品房消费者的价款返还请求权优先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抵押权以及其他债权。


Q:作为出卖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其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之前与买受人签订的《商品房认购书》是否有效?

A:预售许可证明是针对商品房预售行为所做出的强制性规定,而《商品房认购书》是出卖人和买受人双方为将来订立作为本约合同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所做的承诺,而非正式的商品房预售行为,作为法定的商品房预售行为强制性前提条件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就不应对出卖人订立预约合同的行为干预禁止。因此,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签订的《商品房认购书》等预约合同均为有效。


Q:网签与备案有什么区别

A:网签是房地产管理部门为规范房地产企业的销售行为,防止开发企业“捂盘”以及一房多卖而建立的一个网络化管理系统,已经网签过的商品房无法进行第二次网签。


而备案包括开发商备案和购房合同备案。开发商备案是指开发企业在取得预售证前向房产管理部门备案商品房出售价格,并面向社会出售。购房合同备案是指购房者和开发商签订合同之后在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以此实现法律效力的一种方式。


网签时,开发商应已经取得预售许可证,且购房者也应具备购房资格。备案时间则是签约之日起30日内,交易双方持商品房预售合同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因此,备案是以网签为前提的。

Q:商品房预售合同未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备案的,是否影响合同效力

A:当事人以商品房预售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不会被支持。如果当事人约定以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商品房预售合同生效条件的,则以该约定为准,但如果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且对方表示接受的,则合同有效。


Q:以物抵债协议达成后,债权人未实际受领抵债物,该债权人主张对抵债物排除强制执行能否被支持

A:以物抵债协议属于诺成合同,自双方达成合意时成立。但是,以物抵债协议成立不能当然排除强制执行。如果以物抵债协议实际履行,抵债物的权属已经发生变动,受领人主张排除对抵债物的强制执行,应予以支持。以物抵债协议成立后未实际受领的,不能作为对抗强制执行的正当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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