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库编号】:D2025-161-1-186-610
【关键词】
民事 劳动合同纠纷 集体欠薪 综治中心 示范调解
【基本案情】
2024年9月1日,某实业公司聘请陈某等91人处理快递分拣、配送工作,并按月支付劳动报酬。后因公司经营状况持续下滑,自2025年1月起,某实业公司已不能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费用。截至2025年5月,共拖欠陈某等91人劳动报酬612174.87元。陈某等人到某实业公司追索劳动报酬无果后,到某实业公司提供服务的上游公司——某供应链公司进行讨薪,要求某供应链公司代为支付劳动报酬。某供应链公司多次劝离无果后,向法院寻求帮助,希望尽快组织调解。
【处理方式方法】
法院了解有关情况后,向辖区综治中心报告,由综治中心牵头人社、法院、公安、街道办事处等部门成立调解小组,联合开展以下纠纷调处工作:一是各方联动,全面摸排情况。综治中心工作人员、公安负责疏导劳动者情绪,将到上游公司讨薪的劳动者引导至综治中心反映诉求,阐明欠薪综合治理的政策手段,增加劳动者对调解工作的信任度,防止矛盾升级、产生次生纠纷;人社部门负责登记、核实劳动者个人信息及被欠薪金额,与街道办事处上门走访某实业公司,了解公司经营现状,掌握总体欠薪情况,并通知剩余未登记欠薪信息的劳动者尽快到综治中心登记;法院负责摸排实业公司涉诉涉执情况,厘清实业公司的债权债务关系、资产现状等。调解小组充分听取各方当事人的意见和诉求,为确定调解方案奠定基础。二是集体研究,理清调解思路。调解小组经过调查和梳理,确认某实业公司处于停业状态,名下无资产、无其他涉诉涉执案件,公司剩有一笔待偿债权和一笔待还债务,债权为上游公司对实业公司的应付未付款共41.02万元,上游公司以未到合同结算期为由未予支付,债务为91名快递员的劳动报酬。为进一步理清调解思路,调解小组研究后,确定以下调解路径:第一步,做通上游公司思想工作,因实业公司的合同义务已履行完毕,付款条件已成就,与上游公司协商提前结算应付未付款;第二步,推动上游公司以“第三人代为履行”方式,以应付未付款的范围代为支付劳动报酬;第三步,对于第三人代为履行后未能覆盖的债务部分,组织实业公司与劳动者协商分期还款。 三是柔性调解,推动互谅互让。调解小组围绕当事人的诉求,采取“背对背”的方式进行调解,先听取某实业公司的倾诉,了解其实际困难,结合典型案例释明企业承担支付劳动报酬的主体责任,帮助其拟定分期付款的计划。之后,从企业社会责任担当的角度劝说上游公司代为履行,帮助上游公司确定应付未付款项对欠薪总额的折抵比例。同时,定期向劳动者反馈调解进度,向劳动者解释某实业公司为支付工资变卖资产、奔波借钱的努力,帮助劳动者了解实业公司情况,有效缓和双方关系。最后,调解小组组织实业公司和劳动者“面对面”沟通,协商分期还款事宜,因实业公司负责人主动担当的态度感染了劳动者,且双方此前保持着良好的同事情谊,91名劳动者当场主动放弃剩余债权,以期能帮助实业公司负责人渡过经济困难期。四是示范调解,批量达成协议。各方当事人就调解方案达成一致意见后,调解小组选取事实清楚、金额较小的一个案件作为示范调解案例,按照应付未付款项对欠薪总额的折抵比例,计算上游公司需向该名劳动者支付的金额,并以公式化、数据化方式呈现计算结果,当事人现场签订调解协议,上游公司直接支付到位,带动其他劳动者按照同样方式签订调解协议。至此,该起集体欠薪纠纷在25天内得到妥善化解。
【处理结果】
陈某等91人与某实业公司、某供应链公司签订调解协议,某供应链公司按照调解协议一次性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41.02万元,陈某等91人为帮助关系良好的某实业公司负责人渡过经济困难期,主动放弃剩余工资债权,现已办理离职手续并陆续入职其他公司。
【解纷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年修正)第30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23条
【解纷要旨】
本案系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纠纷,涉及人数多、诉求反映强烈,且面临着欠薪公司资不抵债无力支付的现实情况。 本案中,综治中心发挥资源集成优势,牵头多家部门组成调解小组,充分发挥各自职能职责,公安部门着重疏导当事人情绪,引导当事人合理表达诉求,避免矛盾升级;人社部门发挥专业优势,核实欠薪数额;街道办发挥属地优势,走访了解公司经营状况;法院利用自身优势查清公司涉诉涉执情况,掌握公司债权债务关系,确定“第三人代为履行”的调解思路与方案。调解过程中,调解员一边以“背对背”协商的形式疏通矛盾症结,一边用“面对面”沟通的做法推动互谅互让,促使三方握手言和,以示范调解快速实现批量纠纷实质化解,既保障了劳动者合法权益,又为企业纾困解难,做到案结事了人和。
推荐部门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化解单位(调解组织)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惠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惠州市公安局惠城区分局 惠城区河南岸街道办事处
惠城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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