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导意见》适用范围为成都市城镇开发边界内,尚未供应的边角地、夹心地、插花地等零星低效国有建设用地,经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论证,不具备单独供地条件的,可与相邻地块一并出具规划条件,按划拨或协议出让方式办理用地手续,实施整体开发建设。
一、适用原则
(一)集约高效。土地使用权人申请对自有土地周边的边角地、夹心地、插花地等尚未供应且难以独立开发的毗邻零星地块进行整体开发建设的,可办理整合、置换地块的供应手续。
(二)“净地”供应。整合、置换地块必须是征收(拆迁)安置补偿落实到位、没有法律经济纠纷、土地权利清晰、规划用途明确、具备动工开发基本条件的“净地”。不具备“净地”条件的地块,一律不得整合、置换。
(三)整体开发。对具备整体开发建设条件的地块,土地使用权人必须一次性申请实施整体开发建设,不得化整为零、多次整合置换。
(四)政府优先。被整合地块可以与属地政府(管委会)、市土地储备中心、市属国有企业的储备土地或原配置土地进行整体开发的,应对土地使用权人的自有土地优先实施收储。
二、适用情形
(一)土地整合
1.为实现控制性详细规划划定的地块整体开发,被整合的单个零星地块用地形状不规则、面积未超过2000平方米,且待整合地块面积之和未超过改造开发项目总面积(自有土地和待整合地块面积之和,下同)的10%,与土地使用权人的自有土地实施整合后整体开发建设的。
2.不符合上述第1项规定的限制标准,为实现控制性详细规划划定的地块整体开发,被整合的零星商品住宅用地和商业服务业用地单个地块形状不规则、面积超过2000平方米(含2000平方米)或待整合地块面积之和超过改造开发项目总面积的10%(含10%),但待整合地块面积之和未超过3000平方米,与土地使用权人的自有土地实施整合后整体开发建设的。
3.不符合上述第1项规定的限制标准,为实现控制性详细规划划定的地块整体开发,支持产业项目增资扩产,被整合的零星工业用地和仓储用地单个地块形状不规则、面积超过2000平方米(含2000平方米)或待整合地块面积之和超过改造开发项目总面积的10%(含10%),但未超过20%,与土地使用权人的自有土地实施整合后整体开发建设的。
(二)土地置换
为实现控制性详细规划划定的地块整体开发,因未供应的国有建设用地难以独立开发建设,且与土地使用权人的自有土地相接,可按照用途相同或相近(置换地块的土地用途和用地性质同属于《成都市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分类》一个一级类)、面积相当、价值相等的原则进行土地置换(实施土地置换后,土地使用权人的权利类型、容积率、期限等不变,下同)。如置换地块的土地用途和用地性质相同且位于相邻规划地块范围内的,可按照等用途等面积原则进行土地置换。
《指导意见》全文详见:成都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国有建设用地整合置换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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