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比之前的资金监管,本次的新细则中提出了对开发企业分批支取的监管预售额度进行了重新调整。其中指出,开发企业申请支取监管额度内的预售款,应满足相应的工程建设进度要求,且支取后的余额应满足相应要求,新增了三个要求:
(1)完成外墙装饰(不含外立面门、窗安装)、规划用途为住宅的,监管账户内资金余额应当不低于监管额度的35%;(2)商品房交付率达80%以上且无重大矛盾纠纷隐患,监管账户内资金余额应当不低于监管额度的2%;(3)完成该预售批次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可以申请支取剩余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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