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转债的全称是“可转换公司债券”,它指的是上市公司依法发行、在一定期间内依据约定的条件可以转换为本公司股票的公司债券,属于《证券法》规定的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和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其中,广大投资者主要参与的是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的交易,投资者持有可转债,可以选择转股或选择继续持有债券收取本金和利息。
(一)可转债的转股
1. 转股价格和转股价值
初始转股价,指的是可转债募集说明书事先约定的将可转债转换为每股股票时所支付的价格。上市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的转股价格,应当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发行人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个交易日均价,且不得向上修正。
提示:一张可转债可转股的数量=债券面值➗转股价。即,如果一张可转债的债券面值为100元,初始转股价为20元,那么这张可转债可以转换5股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调整转股价,指的是可转债发行后,因派息、配股,增发、送股、分立、减资及其他原因引起上市公司股份变动的发行人将按照募集说明书规定的原则及方式,调整转股价格,并及时披露。
修正转股价,指的是如果发行人在募集说明书中约定了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触发该条款时,公司有权决定是否下修转股价,并在经董事会审议后及时披露相关公告。
提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方案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表决,且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持有公司可转债的股东应当回避。修正后的转股价格不低于前项通过修正方案的股东大会召开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个交易日均价。
转股价值指的是在某一时点,可转债如果转换为股票所对应的股票价值。即,转股价值=可转债面值➗转股价x正股价。
转股溢价率指的是可转债市价相对于其转股价值的溢价水平。即,转股溢价率=(可转债价格➗转股价值-1)x100%。
2. 转股期、转股权和申报转股
可转债有转股期,自可转债发行结束之日起不少于6个月后方可转换为上市公司股票,转股期通常为:自发行结束之日起6个月至可转债到期日,具体以募集说明书为准。
上市公司在转股期开始前3个交易日内还会披露实施转股的公告,包括可转债的基本情况、转股的起止时间、转股的程序、转股来源、转股价格的历次调整和修正情况等内容。并且,可转债停止交易后、转股期结束前,持有人仍然可以申请转股。
可转债持有人对转股或者不转股有选择权。如果你选择转股,转换后的股票在转股后的次一交易日即可上市交易。
转股期内,当日买入的可转债当日可申报转股,投资者可于当日交易时间内撤销转股申报。
如果申报转股的可转债数额大于其实际拥有的:可转债数额按实际拥有的数额进行转股。
如果申报转股后所剩债券面额不足转换1股:上市公司将在五个交易日内现金兑付该部分的票面金额和利息。
转股期内可能还存在暂停转股的情形,需要关注上市公司公告。
(二)可转债的赎回
1.可转债募集说明书可以约定赎回条款,规定发行人可按事先约定的条件和价格赎回尚未转股的可转债。常见的赎回条款例如:当出现以下两种情形的任意一种时,公司有权决定按照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可转债:公司股票在任意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130%,或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未转股余额不足3000万元。
2. 当约定的赎回条件满足时,公司可以选择行使赎回权,按照约定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可转债;也可以选择不行使赎回权,如不行使赎回权的,公司在一定期限内不得再次行使赎回权。
3. 上市公司对可转债的赎回,需要做好信息披露,比如:
(1)赎回风险提示。在可转债存续期内,公司应当持续关注赎回条件是否满足,预计可能满足赎回条件的,应当在赎回条件满足的五个交易日前及时披露,向市场充分提示风险。
(2)行使赎回权的披露要求。公司决定行使赎回权的,应当披露赎回公告,明确赎回的期间、程序、价格等内容,并在赎回期结束后披露赎回结果公告。
4. 如果公司决定赎回可转债而投资者又没有在赎回日前卖出或转股,则投资者的这只可转债只能被赎回了。理论上,公司决定赎回后,可转债的价格将逐步回归至可转债转股价值或票面金额,但实践中,部分转股溢价率较高的可转债在赎回日前仍然可能因为炒作等原因,交易价格较可转债转股价值及票面金额偏离较大。如投资者未认真阅读公司关于赎回事项的提示公告,不了解赎回风险,在可转债赎回日前仍未卖出或转股,将可能遭受较大损失。
(三)可转债的回售
1. 可转债募集说明书中,可以约定回售条款,规定可转债持有人可按事先约定的条件和价格将所持可转债回售给发行人。可转债持有人也可以不行使回售权。常见的回售条款例如: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如果公司股票在任意连续三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低于当期转股价的70%时,可转债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可转债全部或部分按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回售给公司。
2. 募集说明书应当约定,发行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可转债持有人将获得一次回售的权利。
3. 公司在回售条件满足后将披露回售公告,明确回售的期间、程序、价格等内容,并在回售期结束后披露回售结果公告。
(四)可转债的投资者要求
1.2022年6月18日起,新增的个人投资者需要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申请权限开通前20个交易日证券账户及资金账户内的资产日均不低于人民币10万元(不包括该投资者通过融资融券融入的资金和证券);
(2)参与证券交易24个月以上。
提示:2022年6月18日前已开通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交易权限且未销户的存量个人投资者,不受上述条件影响。
2.作为普通投资者,还需要以纸面或者电子方式签署《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投资风险揭示书》(以下简称《风险揭示书》);普通投资者是指按照《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规定的专业投资者以外的投资者,但2022年6月18日以前已经签署过《风险揭示书》的投资者不用重新签署。
3.投资者若想参与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转让,需要成为符合《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规定条件的专业投资者。
4.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参与本公司可转债(包括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和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申购、交易、转让的,不适用上述适当性要求。
提示:参与可转债交易前,你要认真阅读,了解掌握有关法律法规和业务规则等相关规定和《风险揭示书》的全部内容,对其他可能存在的风险因素也应当有所了解和掌握,并确信自己已做好足够的风险评估与财产安排,避免因参与可转债交易遭受难以承受的损失。
(五)可转债的其他事项
可转债具备“股债双性”,交易价格既受公司股价影响,还受公司偿债能力的影响,因此除了关注公司股价及可转债转股、赎回、回售等相关公告外,投资者还需关注上市公司披露的对偿债能力影响较大的重大事项,比如:
(1)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2)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3)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4)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5)公司新增较大额借款或者对外担保;
(6)公司放弃较大额债权或者财产;
(7)公司发生重大损失;
(8)公司分配股利,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9)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
(10)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11)可转债担保人发生重大资产变动、重大诉讼、合并、分立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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