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2024年2月27日修订通过。
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公民都有保密的义务。任何危害国家秘密安全的行为,都必须受到法律追究。
下列涉及国家安全和利益的事项,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的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应当确定为国家秘密:
1、国家事务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
2、国防建设和武装力量活动中的秘密事项;
3、外交和外事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以及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秘密事项;
4、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秘密事项;
5、科学技术中的秘密事项;
6、维护国家安全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项;
7、经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的其他秘密事项。
政党的秘密事项中符合前款规定的,属于国家秘密。
二、国家秘密的等级及保密期限
国家秘密由高到低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除另有规定外,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绝密级不超过三十年,机密级不超过二十年,秘密级不超过十年。
三、承载国家秘密的载体的规定
机关、单位对承载国家秘密的纸介质、光介质、电磁介质等载体以及属于国家秘密的设备、产品,应当作出国家秘密标志。涉及国家秘密的电子文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作出国家秘密标志。不属于国家秘密的,不得作出国家秘密标志。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全文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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