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023)京04民特325号一案中,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简称法院)作出判决。在该案中,申请人以不存在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北京分会为由申请法院确认仲裁条款无效。法院认为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的总部设在北京,结合设立在北京的仲裁机构的名称,并不能造成与其他仲裁机构混淆。虽然双方约定的仲裁机构名称不规范确属瑕疵,但可以认定双方将争议提交仲裁机构具有明确的指向性。依据上述规定,应当认定双方选定了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故法院裁定驳回申请人的申请。单方公告变更协议内容,仲裁条款并非双方当事人共同的真实意思表示,仲裁协议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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