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某贸易公司与杨某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纠纷案中,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简称法院)作出判决。在该案中,某贸易公司起诉称,某生物科技公司为自然人杨某独资,因某生物科技公司无力偿还债务,故诉请杨某对某生物科技公司不能清偿的货款、损失公证费及检验费、仲裁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是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纠纷,某贸易公司与某生物科技公司签订《购销合同》,构成买卖关系,但杨某并非《购销合同》的主体,不受该合同约束。因此本案管辖不受《购销合同》 中仲裁条款约束。杨某住所地所在的一审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其裁定驳回某贸易公司起诉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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