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未遵守执业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等案。处罚类别:警告;罚款;责令暂停执业活动;处罚事由:违反医务人员管理相关规定的,违反医疗文书相关管理规定的。
处罚依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五条第(五)项: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可以责令暂停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执业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未按规定填写、保管病历资料,或者未按规定补记抢救病历;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医师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吊销医师执业证书:(五)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执业规范,造成医疗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
处罚结果:警告,罚款35000,责令暂停执业活动270天。
处罚决定日期:2025-05-28,处罚机关:佛山市顺德区卫生健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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