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于2023年5月23日发布法释〔2023〕2号文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司法赔偿案件适用请求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解释》,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
该司法解释共十三个条文,主要内容包括刑事赔偿请求时效起算规则、非刑事司法赔偿请求时效起算规则、请求时效特殊期间扣除规则、请求时效中止、请求时效期间届满的法律效果等。
赔偿请求人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请求的时效期间为两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之日起计算。
赔偿请求人以人身权受到侵犯为由,依照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申请赔偿的,请求时效期间自其收到决定撤销案件、终止侦查、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等终止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再审改判无罪的法律文书之日起计算。
《解释》全文详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司法赔偿案件适用请求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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