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23年9月1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修改要点如下:
1、发挥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作用。(2020年进行行政复议体制改革的时候,“主渠道作用”就已经被着重强调了,解决行政争议,走复议和诉讼确实会有一些不同。复议过程中事情还是在行政机关内部,行政机关可以根据事情的严重性和当事人的综合性诉求,相对灵活地作一揽子处理问题的考虑,而不仅仅限于法律关系和法律问题。我曾经办过一个相对复杂的行政争议的案件,进入复议后首先是让行政机关看到了问题,并能迫使他们重视这个问题,最后帮助当事人一揽子解决问题,事实上复议有跳出复议框架和范围综合性解决问题的优势和可能性,这样更有利于实现当事人的综合性诉求。行政的特点是一个萝卜一个坑,一次只能打一个,如果能有综合解决问题的可能,我们又为何不利用呢?行政机关在复议过程中有处理问题的空间,使得复议解决行政争议在一定范围内更有效率,更能实质性地解决问题。)
2、增加复议前置的类型:
①不服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
②(原有)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
③认为行政机关存在相关的未履行法定职责情形(本法第十一条规定);
④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机关不予公开;等。(同时将行政复议前置其他情形的设定权限明确为法律和行政法规。)
3、不服海关、金融、外汇管理、税务、国家安全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的,向其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其他都统一集中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辖,正式取消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行政复议职责。(人民政府管辖的案件在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后基本都由司法局处理,行政复议成为司法局的其中一条业务分支,复议立案一般都找本级的司法局 。)
4、划分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简易程序审限30日,普通程序审限60日(需要延长的不超过30日,即合共不得超过90日)。(现行统一是60日,最长90日,没有划分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事实相对简单、争议不大的当场作出的行政行为、警告或通报批评、款额3000元以下、政府信息公开的案件都可以在30天内结案了。)
5、明确了普通程序中的听证制度,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应当听证,其他的可以听证。(新增的听证其实就是现行偶尔进行的复议庭审,新法规范了程序名称和应当听证的情形,也同步明确了听证人员的角色和名称,审理过程将更加规范化。复议机关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不能只进行书面审查,各方都有在听证上发表意见的权利。)
6、明确了行政复议委员会制度。(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行政复议委员会,为办理行政复议案件提供咨询意见,就行政复议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和共性问题研究提出意见。行政复议委员会的咨询意见是行政复议决定的重要参考依据。)
7、增加确认无效、责令履行行政协议的决定类型。(行政协议一般包括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如果政府部门不依法订立、履行、违法变更、解除行政协议的,可以让其承担依法订立、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责任,同时可以责令其依法给予合理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全文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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