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等20人与某保安公司、某旅游公司劳动合同纠纷调解案 ——“法院+人社+工会”联动化解劳务派遣人员经济补偿金争议

2025-10-13    来源:多元解纷案例库

【入库编号】 :D2025-161-1-186-605


【关键词】 

民事 劳动合同纠纷 劳务派遣 经济补偿金 “法院+人社+工会”联动化解 “分段”履行


【基本案情】

2021年6月,张某等20名劳动者陆续入职某旅游公司,从事景区安保、客房服务等工作,某旅游公司按月支付工资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2022年7月,某保安公司(劳务派遣 公司)与张某等人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由某旅游公司变更为某保安公司,并约定张某等人继续在某旅游公司就职,工作岗位、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及劳动报酬均未无任何变化。2024年12月31日,某保安公司以某旅游公司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为由,辞退张某等人。张某等人遂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申请仲裁,要求某保安公司、某旅游公司支付工作期间的经济补偿金。


【处理方式方法】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收到材料后,为妥善化解纠纷,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依托“法院+人社+工会”多元解纷机制, 委托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室的调解员进行调解,并邀请工会参与调解,法院指导调解。 一是工会做好情绪疏导工作,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一方面,工会积极安抚张某等人情绪,引导其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理性提出调解方案;另一方面,工会为张某等人提供了法律咨询服务,确保诉求充分合理表达。二是分析法律关系,确定责任承担主体。经沟通了解,张某等20人主张其一直在某旅游公司工作,应当连续计算工作年限;而某旅游公司则认为双方间的劳动关系早已不存在,不应向20人支付经济补偿金,某保安公司则认为其支付的经济补偿金的时间应从劳动者与其建立用工之日起计算。鉴于双方分歧较大,指导法官、仲裁员与调解员进行讨论分析,准确分析三方之间的法律关系,确定某旅游公司、 某保安公司的法律责任。 三是释法明理,促成达成“分段”履行的调解协议。调解员先后采取“面对面”、“背对背”方式,分别与劳动者、某旅游公司、某保安公司深入沟通,剖析各自法律责任。一方面,引导张某等人换位思考,体谅企业面临的困难,使其认识到调解是高效、低成本维护自身权益的途径。另一方面,向某旅游公司释明自用工之日起至劳动者与某保安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前,某旅游公司系用人单位,自劳动者与某保安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某保安公司作为劳务派遣单位即为用人单位,两公司均应当按照《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分段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相关义务,应承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责任。经多次磋商,某旅游公司、某保安公司就“分段”履行方案表示同意,自愿承担劳动者在各自公司工作期间的经济补偿金,各方达成一致意见。


【处理结果】 

张某等20人与某旅游公司、某保安公司达成调解协议,某旅游公司和某保安公司分别向张某等20人支付经济补偿金60000元,合计120000元。现已全部支付到位。


【解纷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年修正)第27条、第28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7条、第10条、第41条、第46条、第92条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27条


【解纷要旨】 

本案系劳动合同纠纷,涉及劳动者离职后的经济补偿金问题,关乎劳动者权益保护。仲裁机构收到申请材料后,依托“法院+人社+工会”劳动争议多元解纷机制,尽早开展纠纷化解工作。一方面,依托三方职能优势,通过法院指导调解职能和司法权威、劳动仲裁委的类案经验、工会组织的支持和法律帮助,凝聚解纷合力,以《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为基准,明确三方之间的法律关系以及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基数、工作年限等法定要件,确保调解结果不违反强制性规定。另一方面,兼顾劳动者合法权益与企业经营实际,引导双方在法律框架内寻求利益平衡点,最终确定“分段”履行各自义务的方案,既保障了劳动者合法权益,也维护了企业的经营发展,实现案结事了人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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