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7年2月21日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咸阳经纬公司破产清算申请,并指定了管理人。破产财产处置过程中,该院委托西部产权交易所在淘宝网络拍卖平台对破产财产进行公开拍卖。西部产权交易所在淘宝网络拍卖平台发布了《竞买公告》,公告第六条规定:标的物过户登记手续由买受人自行办理,破产管理人协助,过户过程所涉及的一切税费由买受人承担。第九条注意事项规定:竞价前竞买人的支付宝账户中应有足够的余额支付竞买保证金,竞买人在竞价前请务必在淘宝网络司法拍卖平台仔细阅读《竞买公告》《竞价须知》、标的简介及竞买帮助等栏目详细内容。2018年7月6日南洋公司经过111轮竞价最终以113428000元竞拍成功。后,双方当事人就税收承担产生争议,管理人向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了《关于咸阳经纬公司破产财产成交后税费缴纳的请示》。2018年8月4日该院经研究答复,为充分保护债权人利益,避免产生税费滞纳金,可先行按照税法规定缴纳出卖方应缴税款,税费争议可通过相应法律程序解决。2019年3月6日管理人向税务机关缴纳破产财产拍卖交易税费共计7520073.68元,后管理人依法提起诉讼。
【裁判观点】
本院经审查认为,南洋公司申请再审时向本院提交的“淘宝网拍卖网站上[第一次拍卖](破)西安市曲江新区芙蓉南路北侧5栋1单元一层10101号房产拍卖竞买公告和拍卖须知”系另案中的拍卖公告和须知,与本案无关联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本规定所称的网络司法拍卖,是指人民法院依法通过互联网拍卖平台,以网络电子竞价方式公开处置财产的行为。”本案拍卖财产系咸阳经纬公司破产程序中需要依法处分的财产,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是依据债权人请求对外进行的委托,不是人民法院强制处分财产的行为,原审判决认定案涉拍卖并非司法强制拍卖,并无不当。案涉《竞买公告》第六条规定,标的物过户登记手续由买受人自行办理,破产管理人协助,过户过程所涉及的一切税费由买受人承担。案涉《竞价须知》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处置人及破产管理人不承担任何费用,标的物过户所涉及的一切税费由买受人承担。南洋公司对于案涉《竞买公告》《竞价须知》的内容是知悉的。我国税收管理法律法规对于各种税收明确规定了纳税义务人,但并未禁止纳税义务人与合同相对人约定税款缴纳。原审判决认定《竞买公告》《竞价须知》系对不特定竞拍参与人作出的,南洋公司参与竞买,案涉拍卖税款及资金占用费由南洋公司承担,依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西部产权交易所不是财产处分权人,原审判决认定其无权对表意非常明确的文字作出解释,亦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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