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开发企业是否可以疫情为由延期交房且不承担违约责任?

2022-12-28    

【基本案情】

2019年5月22日,程明辉、曹颖(买受人)与东方红公司(出卖人)签订了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第八条约定,房屋交付时间为2020年6月30日前。2020年1月底开始,因新冠疫情黄山市也作为风险地区,实行疫情防控措施。2020年3月20日,东方红公司向程明辉、曹颖邮寄送达了《关于新冠疫情延期交房的不可抗力告知书》和《黄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黄山东方红影视产业投资有限公司申请出具“新冠疫情”不可抗力事实证明的复函》(黄建房函〔2020〕49号),载明新冠疫情属于不可抗力,合同约定的履行时限应合理顺延。程明辉已于2020年3月21日签收了上述邮件。曹颖、程明辉认为东方红公司延期交房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裁判观点】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中,政府为防控疫情采取的停工停产等措施属于不可抗力,符合合同约定的可据实予以延期交房的情形,且东方红公司已经在约定的提前告知期限内以邮寄方式将延期交房的告知书送达程明辉、曹颖。一审根据相关法律及合同约定,结合新冠疫情影响的期间、程度、行业等案件实际,酌定在违约时间中扣除60天的疫情影响期间,并无明显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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