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增值税法》

2025-01-05    来源:中国政府网

2024年12月25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增值税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这意味着增值税法将成为我国第十四部税种法律。


此次增值税立法,按照保持现行税制框架总体不变以及保持现行税收负担水平总体不变的原则进行,因此在增值税税率设置等方面与现行制度一致。当然,第三次增值税法草案的审议中也有不少争议,主要是对第二十三条免征增值税项目的修改。截至12月2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尚未对增值税法进行全文披露,但就2023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草案二次审议稿的内容,以下值得关注:


在二审稿中,仍保持13%、9%和6%三档税率,外加零税率。但二审稿中提及,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征收率为3%,未提及5%征收率情形。这意味着,不动产销售、出租简易计税等适用的5%征收率,有可能会取消。但最终情况,需进一步明确。


(1)与现行规定相比,视同销售情形大幅缩减成四项。“代销”“移送”“用于非税项目”“投资”和“分配”都被移除。

《增值税法(草案)》中视同销售的情形: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应税交易,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增值税:

(一)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二)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无偿转让货物;

(三)单位和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不动产或者金融商品;

(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视同销售货物的规定情形:

第四条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2)进项税额的定义中,强调了“购进与应税交易相关的。”

《增值税法(草案)》: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进与应税交易相关的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税额。


现行《增值税暂行条例》: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3)在增值税进项抵扣环节,不得从其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范围发生变化:

《增值税法(草案)》:“第二十一条 纳税人的下列进项税额不得从其销项税额中抵扣: 购进并直接用于消费的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对应的进项税额”;


现行财税〔2016〕36号规定:“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4)新增不征税项目

新增了“因征收征用而得到补偿”,先前这类行为属于免征增值税范围;

明确了“员工为受雇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取得工资、薪金的服务”不征增值税;

资产重组过程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转让行为不征税规定,是否会被取消,等后续明确。


(5)简易计税方法征收率

《增值税法(草案)》: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征收率为百分之三。文件中没有提到百分之五,大概率将统一简易计税方法的征收率为百分之三。


《增值税法》全文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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