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已经2024年1月31日第8次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议审议通过和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中国人民银行审签。
《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四条对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外延内涵进行了更为明确细致的规定。厘清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关系,即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是基于使用者付费的PPP模式;进一步强调了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项目的经营者排他性权利、项目产出的公益属性,以及不新设行政许可、不得擅自增设行政许可并借此向特许经营者收费;明确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范围,不包括商业特许经营以及不涉及产权移交环节的公建民营、公办民营等。
《管理办法》全文详见: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Copyright 泰和泰律师事务所 蜀ICP备09019152号-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