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经办条例》

2024-01-05    来源:中国政府网

《社会保险经办条例》(以下称《条例》),经2023年7月21日国务院第11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

本《条例》规定了社会保险登记和关系转移、社会保险待遇核定和支付、社会保险经办服务和管理、社会保险经办监督等内容。其中主要规定了:

(1)关于“适用哪些社会保险”问题。

第二条规定,经办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国家规定的社会保险,适用本条例。经办职业年金、企业年金、个人养老金等暂不适用此《条例》。


(2)关于“社会保险转移”问题。

第十二条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同转移。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等不同性质用人单位之间流动就业,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同转移。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且未享受待遇的个人跨统筹地区迁移户籍,其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可以随同转移。

第十三条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其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关系随同转移。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跨统筹地区迁移户籍或者变动经常居住地,其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可以按照规定随同转移。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之间的关系转移,按照规定执行。


(3)“关于失业保险金”申领问题。

第二十四条规定,个人申领失业保险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个人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其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费。


个人申领职业培训等补贴,应当提供职业资格证书或者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对职业资格证书或者职业技能等级证书进行审核,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4)关于“关于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申领问题。

第十九条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死亡或者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其遗属可以依法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核实有关情况,按照规定核定并发放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5)关于“医疗费、剩余医疗费社保基金支付部分”结算问题。

第二十条规定,个人医疗费用、生育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


参加生育保险的个人申领生育津贴,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病历资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对病历资料进行审核,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条例)全文详见:社会保险经办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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