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实务问答(2024年第5期)

2024-10-16    

【说明】以下为近期服务律师接到的一些具有实操性的问题,不定期汇总如下:

Q:缺陷责任期与保修期如何区分?

A:工程保修阶段包括缺陷责任期与工程保修期。缺陷责任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缺陷修复义务,且发包人预留质量保证金的期限,自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缺陷责任期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具体由发承包双方在管理合同中约定。在缺陷责任期内,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承包人负责维修,并承担鉴定及维修费用;如承包人未履行缺陷修复义务,则发包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质保金,并由承包人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缺陷责任期届满,发包人应当返还质保金。发包人返还质保金后,承包人仍应按合同约定的各部分工程的保修年限承担保修责任。


保修期是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承担保修责任的期限,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保修期内,承包人对建设工程的保修义务属于法定义务,不能通过合同约定予以排除。


Q:消防工程价款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

A:消防工程是建设应具备的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工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九条规定:“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负责。”消防工程属于建设工程的必备部分,包括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消火栓系统、防烟排烟系统以及应急广播和应急照明、安全疏散设施等。消防工程,既可以由建设工程总包人负责,也可由发包人直接发包给专业的消防工程承包人。如同装饰装修工程的承包人一样,消防工程承包人在行使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时受到一定的限制。这种限制表现在两方面:一是只有直接向发包人承包消防工程的专业技术承包人才依法享有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二是消防工程的承包人只能就其承包的消防工程给整个工程增值的范围内行使优先受偿权。


Q: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合理期限”如何认定?

A:《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 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一条规定:承包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但最长不得超过十八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这里的“合理期限”既不是除斥期间,也不是诉讼时效,是从保护施工人和其他权利人的角度拟制的期限。当事人可以事先约定承包人行使优先受偿权的“合理期限”。应付款时间经发包人与承包人协商而延长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起算点随之延长。但为避免发包人与承包人恶意串通,损害银行等其他债权人利益,人民法院应主动审查承、发包人的主观意愿及是否存在损害第三人利益的情形。如不存在,以双方另行协商确定的付款时间作为应付款时间。如恶意串通,则应以原合同约定的付款日期为应付款时间。


Q:任意压缩合理工期如何认定,能否申请鉴定工期?

A:当事人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约定,应认定无效。合理工期的确定一般以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定额工期为基础。定额工期,是指在一定的生产条件和自然条件下,完成某个单位(或群体)工程平均所需的定额天数。定额工期对于确定相同或者相类似类型的建设工程的施工工期具有普遍指导意义,但是没有考虑不同施工企业的施工技术、管理水平和施工经验的差异,定额工期只能作为参考依据,合理工期一般短于定额工期。
    原则上,鉴定机构只能鉴定定额工期,在当事人对合理工期发生争议时,可以委托具有法定鉴定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通过司法鉴定对定额工期进行鉴定。根据鉴定得出的定额工期,参照当地住建部门关于压缩工期幅度的规定,认定是否属于任意压缩合理工期。一般来说,压缩的工期幅度最多不超过定额工期的30%,超过30%的,视为任意压缩合理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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