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总理李强日前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公平竞争审查条例》,《条例》共5章27条,主要规定了以下内容:
一是明确公平竞争审查的范围: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起草单位),起草涉及经营者经济活动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具体政策措施(以下统称政策措施),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开展公平竞争审查。
二是规定有关方面的职责:国务院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协调机制,统筹、协调和指导全国公平竞争审查工作。
三是明确公平竞争审查标准:起草政策措施,不得含有限制或者变相限制市场准入和退出、限制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不当影响生产经营成本和影响生产经营行为的内容。
四是明确公平竞争审查机制:拟由部门出台的政策措施,由起草单位在起草阶段开展公平竞争审查。拟由多个部门联合出台的政策措施,由牵头起草单位在起草阶段开展公平竞争审查。政策措施未经公平竞争审查,或者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不得出台。
五是强化监督保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对有关政策措施开展抽查,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应当督促起草单位进行整改。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政策措施,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举报。
《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全文详见:公平竞争审查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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