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后,国家是收回土地使用权还是继续续期,购房者是否需要缴纳费用?
A: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五十九条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自动续期。续期费用的缴纳或者减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在《民法典》之前的《物权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民法典》在物权法基础上进一步规定了续期费用的缴纳或者减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即住宅建设用地到期后,法律规定为续期,国家不会收回,但是否需要缴纳费用法律则没有明确规定,既有可能收取费用,也可能减免,但需要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办理。目前尚没有法律或行政法规规定住宅建设用地到期后是否需要缴纳费用或者减免费用续期,因此只能根据以后当时的规定执行。
Q:总承包单位拒绝提供竣工验收资料,拒绝配合办理竣工验收以及验收备案时,开发建设单位应如何依法处理更为妥当?
A: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以及文件均规定了总承包施工单位应当配合建设单位完成竣工验收,并提供相应的竣工验收资料,通常双方在《施工合同》中也会有类似约定。但实践中,因为多种原因,总承包方与建设方出现纠纷,总承包方拒绝配合提供竣工验收资料,最终导致房产建设项目不能办理竣工验收,不能办理竣工验收备案。由此将给建设单位造成巨大损失,导致开发项目出现不能按时交房或备案等系列非常紧急并重大的问题。
此种情况下,开发建设单位可以依法提起诉讼,要求总承包方提供竣工验收及备案资料,但诉讼周期又太长,需要经过一审、二审审理,往往需要一两年时间,甚至更长。为了解决时间紧急性问题,《民事诉讼法》由相应规定,可以由建设单位提起先予执行程序,即法院对于权利义务明确、事态紧急,严重影响经营生产的案件,暂不通过一审、二审程序审理,先出具先予执行裁定书,要求总承包施工单位提供资料予以配合办理竣工验收、竣工备案。建设单位可以依据该先予执行裁定书申请强制执行,维护自身权利,由此可以大幅度缩短时间,直接进入执行程序。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9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下列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三)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且《民事诉讼法》110条规定:人民法院裁定先予执行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者生产经营的;(二)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
因此,对于此种情况建设单位可以依据以上法律规定申请先于执行程序,维护自身权利,但先予执行必须符合以上法律规定条件,建设单位需要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
Q:担保金、保证金、押金或者订金等,是否具有定金罚则的法律效果?
A: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交付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押金或者订金等,但是没有约定定金性质,一方主张适用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规定的定金罚则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定金是法律明确规定的一种担保方式,支付定金一方违约,无权要求退还定金,收取定金一方违约,应双倍返还,该规则是法律直接规定,当事人可以不另行约定。但担保金、保证金、押金或者订金不属于法定担保定金,若没有明确约定适用定金罚则的情况下,则不能适用定金罚则。即当事人之间若约定一方交纳押金、订金、保证金,若需要适用定金罚则,应明确在合同中进行约定,否则不能适用定金罚则。
Q:实际施工人是否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A:实际施工人不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指在发包人经承包人催告支付工程款后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工程款时,承包人享有的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或者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并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五之规定,只有与发包人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才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实际施工人不属于“与发包人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不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Q:建成的房屋已办理网签,承包人是否仍有权就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A: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因工程建成的房屋已经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网签而消灭,如符合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成立要件,承包人仍有权就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五条至第四十二条进一步明确了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条件。
由此可见,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是承包人的法定权利,在符合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的条件时,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就已经成立。商品房预售合同网签是为规范商品房预售而采用的行政管理手段,并非法律规定的不动产物权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的公示方式,不能产生物权变动的效力,亦不导致承包人原本享有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因此不成立或者消灭。如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时与房屋买受人之间发生权利冲突的,属于权利顺位问题,可另行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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