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办法》适用于海口当前没有经业主大会申请划转,未对本物业管理区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进行自管的情况。海口市住建局代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期间,因小区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或改造需要,使用专项维修资金后,部分房屋户门号分户账面上已出现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期交存额30%的情况,应当依规及时续交。
值得注意的是,对于小区未建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制度的补建,以及小区设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户账后,仍有个别业主没有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而需补交的管理问题,不纳入《办法》进行界定。
《办法》对续交标准进行了确定,对经使用专项维修资金后发生应当续交专项维修资金情形的,《办法》提出两种续交模式:一是由业主大会决定或者由相关业主共同决定续交标准,但续交资金不低于首期归集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金额;二是对于没有取得业主大会决定,或由业主共同决定并确定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续交标准的,直接由业主按自有房屋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标准续交。同时,《办法》提出,小区公共收益可转作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考虑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资金性质不同,对于业主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转为住宅专项维修金使用,所产生的资金存储管理问题,《办法》提出由业主共同决定,由符合条件的业主表决同意。
《办法》全文详见:海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海口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续交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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